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确立。这不仅使人们将更多的视野投向了“交强险”,而且也引起了笔者对这一制度的法律思考和深入分析。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构成—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一部分是机动车责任保险基本理论。其内容包括机动车责任保险概述,我国《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现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两种保险即“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概念定析,保险实践和立法发展,规范模式分析。通过这一部分论述得出:“交强险”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充分得到救济,为妥善协调受害人、加害人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而产生的,并以其为目的。“交强险”和“三者险”都有着相似的社会作用,然我国两种保险并行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第二部分是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包括对我国相关规定的介绍、分析,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法理分析,请求权性质的界定,对我国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建议。从这一部分得出:为了更好的实现保护受害人权利,促进交通安全这一《条例》施行目的,我国应该赋予受害人对于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以解除其在求偿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第三部分是保险赔偿归责原则。提到赔偿就一定要提到赔偿归责原则,因为它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这一部分笔者涉及了侵权法归责原则概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归责原则相关规定,现今对保险赔偿归责原则存在的争议,以及我国应适用的保险赔偿归责原则及原因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从这一部分的内容看出,我国实行保险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正确的抉择,这不仅符合法理,更好的保护了受害人,也不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负担。
第四部分是抗辩和免责。这一部分内容在赔偿责任确定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赔偿的有无和多少。笔者在这一部分将重点放在过失相抵的适用和免责事由的确定上,提出过失相抵制度亦可以运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并通过法理分析得出免责事由确定的依据。
总之,只有对“交强险”的产生和发展有深刻的认识,并正确界定了“交强险”中的相关概念和相关规定,再对保险公司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减免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最后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才能达到“交强险”实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