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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作为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婚姻生效要件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的良好婚姻家庭关系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婚姻法和行政法理论界及实践中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瑕疵婚姻登记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及瑕疵婚姻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从婚姻登记的性质入手,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相关瑕疵婚姻登记问题,分析瑕疵婚姻登记对婚姻法律关系的影响及瑕疵婚姻登记的救济途径,并对瑕疵婚姻登记的后续问题提出建议,使得实践中瑕疵婚姻登记得到更好的解决,以便于《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在实行过程中将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实践中婚姻登记瑕疵的分类。婚姻登记的性质理论上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婚姻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具有可诉性,在功能或者作用上表现为行政公示。在实践中,婚姻登记瑕疵,具体表现在婚姻实体要件瑕疵和婚姻程序要件瑕疵。第二章:婚姻登记瑕疵对婚姻效力的影响。本章主要结合现有实体法中对婚姻登记中的程序性瑕疵及实体性瑕疵效力及处理规定不足的现状,总结归纳这两种瑕疵婚姻登记的效力及对婚姻的影响。笔者认为通过审查瑕疵登记是否影响婚姻的实质要件来确定瑕疵婚姻登记是否足以造成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第三章:婚姻登记瑕疵救济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在婚姻登记瑕疵之诉的处理上,存在诉讼主体局限、民行诉讼交叉混乱等立法缺陷。笔者通过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比较得出民事诉讼更能全面解决婚姻效力问题这一结论。同时,借鉴外国相关立法例分析认为应增加检察机关作为婚姻无效之诉的提起主体。对于重婚的不因重婚现状的消失而丧失无效婚姻请求权。建立可撤销婚姻单一的司法审查模式。第四章:瑕疵婚姻登记造成的遗留问题及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子女的权利,取消“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在财产处理上应建立善意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经济救助请求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