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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未生效合同的基础概念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的效力与责任归属等问题上有着致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应对二者在概念和构成要件上严加区分。从理论界和司法界的种种学说及规定中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区分,进而在此基础上对未生效合同加以合理界定。即指合同依法有效的成立但因欠缺有效的生效要件而暂时无效的合同。在界定了未生效合同的基础上,对根据不同情况所产生的未生效合同类型进行解析,区分不同类型未生效合同的形成原因,具备的条件。接着根据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现行规定,分析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未生效既不属于有效合同,也不属于无效合同,亦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笔者认为未生效合同划为效力未定合同之列。第二部分,未生效合同责任的基础理论分析。首先在分析合同责任的概念及学说的基础上分析现阶段各类型合同的责任归属及衔接。根据整个合同订立发展过程,将合同责任分为四个阶段;其次,分析未生效合同责任的法律地位,并分析现存的未生效合同责任归属的基本理论学说。对于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责任性质认识上,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说。第二种观点,违约责任说。通过分析得出自己关于未生效合同责任性质的一些看法。首先,笔者认为此责任肯定不应属于一种新的责任类型,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合同的整个发展阶段已经很好的衔接上了,即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为缔约过失责任而违反了基于法定基础而产生的契约义务的为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的成立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而未生效合同尚欠缺有效的生效要件,尚不属于有效合同,所以谈不上构成违约责任。再次,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合同有效,当事人才能“履行”,也才能出现履行合同的问题,所以违约责任是存在于有效的合同履行当中的,由此可以推定,合同的有效性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故未生效合同违反的不可能是违约责任。再次,分析了未生效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首先是合同成立未生效阶段责任的理论前提的有关学说。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独立责任说、比照无效合同责任说等,笔者认为可采用缔约过失责任说;接着是未生效合同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了更好的确定未生效合同的基本性质、责任归属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确定未生效合同责任制度适用中需遵循的必要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最后分析了合同未生效阶段的义务,未生效合同的责任承担是建立在合同未生效阶段的义务上的。根据诚信原则,合同未生效阶段义务是一种诚信义务。在此基础上具体分为:信守合同约定、促使合同顺利生效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未生效阶段承担的义务是相对独立的,违反此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部分,未生效合同的责任归属问题解决。首先从对相对人的保护方面来阐述应有的未生效合同责任规则原则。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规定,对受损害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损害赔偿,此外,法律应该灵活的加以规定,规定当事人有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接着,根据未生效合同的不同类型来具体构建未生效合同的责任归属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