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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将隐私权局限在家庭与个人住宅之内,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传统消极被动的隐私权概念已经显得捉襟见肘。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在内容上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加以规定,但是并未深入地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内容进行具体阐释。在公共场所,社会公众出于好奇、窥私心理对他人的私密举动进行的偷窥、偷拍;新闻媒体为获取头条资讯对他人进行秘密采访,肆意公布未经处理的私人生活图像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同时,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以及安全检查中,操作程序不当、泄露获取资料等情况也时常发生。受“公共场所无隐私”传统理论的影响,当前有关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极其稀少,受害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维护。因此,完善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与加强对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理论分析对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迫切性。首先是对涉及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概念的论述。在分析传统隐私权的概念的基础上,提出隐私权的新内涵。并对公共场所的概念进行分析与界定,阐述公共场所的分类。同时,阐述相较于传统隐私权,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特殊性。此外结合当前的社会现状,论述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危机。其次重点讨论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从隐私权的本质、隐私权领域的扩张两个方面,论证公共场所也存在个人隐私权。在此基础上,对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三种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论述。再次主要研究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立法与司法上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立法上的滞后性和司法上类似案件裁判标准的不一致,更加凸显了我国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法律地位不明确与责任承担规则的不完善。最后是从完善我国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角度进行阐述。笔者提出从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与特定利益的博弈、健全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责任承担规则、规范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行为以及强化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与安全检查的制度监管四个方面,来构建我国对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