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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一词古已有之,《韩非子·难言》既有诽谤为以不实之辞毁人之意。近现代,我国借鉴西方对于诽谤价值评价体系,确立了以保护公民名誉权、人格权为目的的法律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速度极大提升,使诽谤也如其他方面一样,被网络赋予了新的内容。诽谤的方式不再局限于口头、报刊、杂志等有形载体,更多的充斥于网络空间,通过微博、微信等交流平台见诸于电脑、手机上。诽谤信息的传播时效性和传播范围广泛性都普遍加强。与传统诽谤不同,公民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碰撞更为激烈,诽谤名人、网络骂战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形。在规制网络诽谤行为时,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有效性,给公民名誉权保护带来了新挑战。网络诽谤案件激增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防治网络诽谤行为成为被广泛关注、讨论的问题,也成为司法难题。笔者以网络诽谤行为规制的核心问题,即法律责任承担当做自己的研究对象,希望结合自身所学重点阐述如何完善网络诽谤法律责任的两个方面,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衡平法律责任承担体系,对有效规制网络诽谤行为发生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社会和价值两个方面重点分析了网络诽谤的成因;结合网络特殊性阐述了网络诽谤的特点;从立法和实践方面阐述我国网络诽谤法律规制现状,介绍了我国网络诽谤规制基础性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和国外的典型案例,归纳了我国网络诽谤法律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笔者关于构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双轨并行的网络诽谤责任承担体系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