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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是由信用评级分析师提供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的金融机构,通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相对于强制债券发行人披露信息或者由投资者自己花钱获得信息,这种方法显然有其独有的优势。但是,这次金融危机却把信用评级机构推向了风口浪尖。本被它评为“AAA”级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接连成为投资者的噩梦;损失在高杠杆率的撬动下被几十倍地放大;顺着资金链引发的传导效应也使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再也不堪重负——金融泡沫在顷刻间被无情压碎。在这种情况下,从源头上厘清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是必须的。我国的证券信用评级已经起步但面临重重阻力,本文通过借鉴美国的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对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证券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证券信用评级的界定与发展历史。这部分是全文的理论支点。笔者首先界定信用评级和证券信用评级的概念;同时指出证券信用评级的特征和种类,简要介绍债券信用评级、优先股信用评级和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最后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证券评级制度发展历史。第二部分是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现今所指的评级机构主要指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家机构,因为它们几乎主导了现今的信用评级业务,并且几乎提供了全部重要的评级服务,由于它们都属于美国的三家公司,所以本文对评级机构的讨论也就不得不从它们在美国金融市场所发挥的作用开始。本文首先确立了证券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考核标尺”地位,不仅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结构性融资产品要获得它的“首肯”,而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行相应的监管措施。其次,文章分析了证券评级机构评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证券评级机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丧失、模型失效——评级机构对历史数据的过分依赖、信息失灵——评级机构理解力和透明度的缺失。最后,文章提出了对证券评级机构改革的建议,从利益冲突、评级模型失效和信息失灵三方面入手来改进。第三部分对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管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历史变迁,包括由行业自律到政府的认证监管、1997年以来对NRSROs认证监管制度的改进、次贷危机的爆发给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出的新的挑战。其次分析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因为“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的理念存在偏差、监管部门制定的NRSROs认证制度存在缺陷、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监管不到位。文章最后阐述了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启示,一方面要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同时要实行评级结果的质量验证制度,建立“退市”制度,最后建立自律组织,发挥辅助监管作用。第四部分分析了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散见于《证券法》、《刑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较为零散、模糊,不利于对发行人、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笔者从探讨证券信用评级责任主体、起诉诉因入手,分析了证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公布虚假的评级结果;损害事实——投资人或发行人因错误报道而受到损害;主观过错——故意和重大过失以及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与消费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