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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从事投资活动日趋频繁,但两岸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层面皆尚未制定专门法,必须透过相关法规加以监管,是故监管私募股权基金之手段及规范,也成为两岸金融监管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本文以两岸私募股权监管相关法规以及监管机制进行比较及反思,并提出改革与完善的思路和具体对策。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章。 引言部分说明本文选题的原因、意义及研究范围。 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概述。私募股权基金之发展历史及阶段能提供给其后的研究者明确的思维,此外可透过已有学者对其所阐述之基本理论进行不同观点之反思。经由两岸监管主体及法规范之比较,可以发现两岸对于监管制度的异同。透过组织形式与监管制度的差异性分析,本文认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皆可适用《信托法》调整。 第二章,两岸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之比较。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最早也是最成熟的英、美两国皆采较为宽松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台湾对私募股权基金之监管较英美两国严谨,主要实行严格的审查程序来降低市场风险。两岸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由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两部分构成。行政监管方面,本文建议将政策制定及监管职权区分,并讨论成本效益问题。行业自律方面,则建议由协会对会员进行规范并承担专业人员之培训,会员在协会主导下拓展私募市场。最后,在私募股权基金运作阶段的监管问题上,本文重点分析了退出阶段之障碍,并以台湾上市公司欲藉由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协助,重新包装后欲再由第三地上市之案例,说明台湾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漏洞,本文建议以台湾私募股权强化监管的措施对监管不足予以完善。 第三章,两岸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问题之借鉴与建议。英美宽松的监管制度不适合私募股权基金尚未成熟的大陆市场。本文认为可借鉴台湾较欧美为严谨的监管法律制度以及台湾创业投资商业同业公会之自律模式,并建议大陆对私募股权基金之设立采用注册制或简化募集与发行之审核程序。最后,对于大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提供具体构想,希望适度加强监管降低市场风险外,还能促进市场活跃并增强行业自律。 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概括性总结,归纳本文的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