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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将保险合同条款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石。尤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既要提示又要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这强化了对投保人的保护。
本文以保险人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为研究主线,通过对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比较,研究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现存的主要争议。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界定,应当依据该条款所约定的具体内容、性质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判断标准、履行方式等问题,并结合江苏法院的司法实践,就“酒后驾驶”、“医保用药限制条款”等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上的实务疑难展开论述,最后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改进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