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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和“违法性”是现代侵权责任法上认定责任构成的最关键性的两个要件。很多国家侵权责任立法及实践都对这两个问题多有涉及。但问题在于,在立法例上,这两个概念或者说是要件并不总是一同出现的。有时只存在或者说是只需要“违法性”这个要件;而有时则具备“过错”要件已足;还有的时候需要两个要件配合使用,才能达到最终认定侵权责任的效果。更复杂的是,两个概念有时还交织在一起,“一个最为认定另外一个的标准”之类。如此这般,确有深入研究两者之间关系之必要。本文本身以制度史为主要线索,探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在该问题点上所采取的不同“模式”。由此希冀能为当下中国法在该内容上的争论与探讨提供有益的“养分”。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以古典罗马法为起点,以《阿奎利亚法》的内容为主要的文本,主要考察“不法/违法性(iniuria)"在古典罗马法时期因不法行为致害所产生的责任认定上的作用。与此同时,对在解释“不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作为认定其成立标准之一的“过错(culpa)"问题本身及其类型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在此基础之上,与本文的主题相对性,考察“不法”和“过错”在古典罗马法时期的关系,进而概括出该阶段“不法致害(damnum iniuria datum)"的基本模式。第二章沿着制度发展的自然演进,进入到中世纪共同法时期。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沿着古典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轨迹,遵从侵权责任认定上所采的“不法致害(damnum iniuria datum)"之基本模式,并在此基础之上,按照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所提出的的新的要求,对相关的内容和细部作了细微的调适。第三章讨论的内容进入到自然法学派时期,在该时期的前期,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模式还是延续前两个阶段的做法。但是到了后期,随着当时社会思想等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在加上教会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逐步加强,侵权责任责任的基本模式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过错的地位在逐渐的抬升。此时,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模式变成了“过错致害(damnum culpa datum)"。第四章重点围绕十九世纪这一重要时期展开。在自然法思想的深刻影响之下,在十九世纪之前先后出现了几部非常重要的民法典,还是因为受到自然法的巨大影响,不但在这几部法典中,即便到了十九世纪,在其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还是采“过错致害(damnum culpa datum)"。第五章进入到现代欧洲大陆现行民法典的探究当中。现行欧陆诸国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更加的多元化,有法国民法所采的一元过错说,也有德国民法所采的“违法性”与“过错”二元论。该章重点以德国民法为研究内容及其所采的“不法与过错致害(damnum iniuria et culpa datum)"模式。第六章回到中国法的梳理。因为现行《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的涉及“违法性”的概念及要件。但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该问题讨论的热度却有增无减。不管最终的解释如何,前五章的追根溯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我们的现行法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