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目的是指主体希望通过发挥行政诉讼功能想要实现的价值和追求的结果。行政诉讼目的决定着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安排,决定着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风格。行政诉讼目的研究,是行政诉讼研究的基础和起点。对于行政诉讼目的论的研究,从讨论起草《行政诉讼法》到该法实施至今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很丰富,有的学者主张一元目的论、有的主张二元目的论,还有的主张多元目的论;一元目的论里又有诸如监督论、维权论、维护行政职权论、解决纠纷论,等等。其中每一种观点都有比较严密的学术论证,也都有其合理性,但也还有不少值得深化之处。第一,其研究一般较为封闭,较少运用法律社会学方法。第二,大多数偏向于理论介绍和实体法层面的分析,对行政诉讼实践层面的目的研究较少。第三,一般为单向度的研究,缺乏理论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互动比较。第四,其结论一般为改造制定法。本文采用调查研究法、比较的分析方法、统计学分析方法和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参与会议、到法院立案庭实习等方式调查行政诉讼立案情况;通过比较行政诉讼学理、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目的,分析其关系;通过统计1988年至2007年间的“中国法律年鉴”关于行政诉讼各方面的详细数据,考察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的;通过个例分析其他国家的行政诉讼目的理论演变,作为解释我国现状的参照。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行政诉讼目的概说,提出行政诉讼目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本身具有层次性,各层次目的之间具有不一致性。第二章为行政诉讼目的的学理分析,指出一元目的论之谬误,行政诉讼应为多元目的。第三章分析法律制度层面的行政诉讼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追求的是一种多元目的。第四章为司法中的行政诉讼目的,发现司法目的偏离了学理和立法目的,司法实践“维权”和“监督维护行政”目的都实现得不好,“和谐”目的最受重视。第五章为结论和建议,行政诉讼多元目的具有必然性,司法目的偏离立法目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制定法有缺陷,完善制定法没有带来立法目的更好的实现。因此要真正实现行政诉讼的维权和监督行政之目的,非修改制定法就能达到,而需要保障法院的独立地位和塑造人的法律信仰及知识结构。本文的特色和创新之处有四:一是方法论创新,本文较多地运用法律社会学方法,视角更加开阔。二是重视数据分析,特别重视司法实践中的统计学分析,通过分析20年内行政案件的受理量、不予受理率、判决率、上诉率、申诉率、各种判决形式的适用率等的变化规律,总结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目的诉求。三是首次提出行政诉讼目的具有多主体多层次性,其应有学理目的、立法目的和司法目的三个层次。四是结论具有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