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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微信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微商是从微信“朋友圈”功能上线以后出现并发展的,并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被人们熟知,并活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微商给传统的合同法和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从法律和合同法的角度看待这种新的交易模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微商本身的产生是基于微信平台和人际关系,它呈现出来的是一种比较创新的交易模式,仅仅从合同法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规制并不全面。微商是基于微信平台,通过微信聊天窗口进行一系列交易行为的一种新的移动社交电子商务模式,微商卖家通过在微信平台的聊天窗口和微信“朋友圈”以文字、语音、视频或者图片的形式来营销自己销售的商品,实现商品信息在不同的微信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和传播,有时候通过熟人推荐的方式来增加商品的关注度,实现商品销量的提高。作为一种新型的移动电商模式,微商主要是使用微信平台个人微信用户或者企业微信用户,利用微信这种社交网络平台开设微店铺,进而销售商品的一种新的购物模式。如果从微商卖家主体的形式不同来对微商进行的简要划分,微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B2C商模式和C2C微商模式,基于微信平台中“通讯录”模块中“微店”这种基于公众号平台开设店铺进行微商经营活动的情况称为B2C微商,基于微信“发现”功能下的朋友圈和微信聊天窗口进行微商经营活动的微商的称为C2C微商。通过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签订的合同分别是:作为微信用户的消费者与使用微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和作为微信用户的消费者与个人微商卖家签订的合同。微商合同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微信平台作为基础的,交易双方根据在微信朋友圈上展示的相关商品信息,通过微信平台交流的方式订立的一种移动电子商务合同。微商合同有自身的特殊性,与传统电商合同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微商合同也不能独立于传统合同法的理论而存在。由于微商是在微信这一特殊的交流平台产生的,在订立微商合同的过程中体现出了很多与传统电商合同的不同,微商合同的订立是整个微商活动的基础环节,因为合同的订立关系到合同是否有约束力合同是否会存在的问题。研究微商合同订立中的问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分微商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只有微商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明确作为微信用户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因此研究微商合同订立问题应该着眼于微商合同订立的整个宏观的过程,即从磋商订立再到合同成立的过程,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微商合同订立的特点、产生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微商合同和微商合同订立的概念进行简单的概述,这有助于在对微商合同订立问题展开阐述的时候做好基础,因为有关微商合同订立问题都是随着微商的特性与传统电商不同展开的,通过对比微商合同和传统合同的不同得出微商合同订立的特殊性。其次对微商合同订立中的主体问题入手对未成年人在微商合同中的缔约能力进行了阐述和总结。接下来是研究微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针对微商合同中要约和承诺要进行不同的理解,要兼顾微商交易的特征,提出微商中要约与承诺这两种意思表示的生效要采取“了解生效”和“到达主义”并存原则,并指出微商中邀约和承诺的撤回应该是以允许撤回为原则,同时对于微商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并对微商合同中涉及的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问题、行为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对微商合同中微商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问题基于微商中承诺生效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