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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经营者股票期权作为企业为员工采取的避税手段最早出现在美国,之后在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国在九十年代出现了股票期权的试点与萌芽,其后呈现出“北京”、“上海”、“武汉”三种模式。股票期权作为加强企业与经营者利益捆绑,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手段,日益受到重视。当前理论界关于股票期权的讨论中,更多的是从宏观的层面去讨论股票期权遭遇的制度困境与解决途径,而很少从股票期权法律关系即股票期权合同的角度去探讨。因此,从微观的角度出发,股票期权的本质应当是一种契约,从股票期权合同的立场出发,通过对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合同效力等内容进行分析,可以使得股票期权作为一项制度的抽象价值更加具体化。这样,可以有助我们更全面的认识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了解股票期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股票期权制度的由来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包括我国理论界目前关于股票期权的讨论状况,引出本文主题的讨论。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股票期权的概念与性质等基础性内容,奠定股票期权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性质,指出股票期权关系是债权关系,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在股票期权运作的不同阶段存在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与股票期权买卖合同两类契约关系。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有关股票期权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股票期权合同的订立、股票期权合同的内容、股票期权合同的效力等方面。 第五部分是从民事合同关系的角度出发,对股票期权制度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针对性建议。 第六部分为结语,强调了股票期权法律关系属于契约关系,同时与公司及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劳动雇佣关系存在密切联系。将股票期权的合同特性揭示出来有利于股票期权制度价值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