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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制度作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务员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申诉,解决公务员人事管理争议,纠正已发生的违法人事管理行为或人事措施,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回复,对被侵害公务员权利损害后果进行补救,实现公务员权利救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通过申诉,促使被申诉机关再次审查人事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促进其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有效抑制和监督了国家机关权力的滥用。但是制度构建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随着法治的发展和人权保障事业的推进,不足与局限也日益凸显。本文从破解制约申诉制度发展的认识误区入手,深入研究申诉制度实体保障、程序保障和其他法律保障等若干问题,从实务角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现行申诉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务员申诉制度认识上的误区及其破解。首先论述公务员法律关系,通过破解特别权力理论影响下形成的认识误区,肯定了公务员与国家的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以促使在完善申诉制度中平衡国家机关人事管理权力与公务员权利的相互关系;其次论述公务员社会地位,破解“官本位”理论影响下形成的认识误区,从“法本位”理论寻求申诉制度发展的理论支持;再次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破解义务本位影响下形成的认识误区,树立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理念,以肯定完善申诉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公务员申诉的实体权利保障。通过对公务员申诉实体权利保障的范围、原则的分析,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现状,提出完善公务员申诉实体权利保障的具体构想。建议将公务员任职升职、定期考核、培训、工作条件等纳入申诉范围,建议增加对公务员登记、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决定或命令权利、公务员损害赔偿权利等实体权利的保障。论述从实务角度出发,注重可行性和法律依据的分析。第三部分,公务员申诉的程序保障。在论述程序保障对于公务员申诉制度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申诉的程序权利保障的具体措施:设置具有独立地位的机关专司申诉管理,完善公务员申诉的程序性权利,加强公务员申诉决定的执行力度,允许部分人事处理在复核、申诉期间停止执行,完善申诉制度中的时限规定。通过加强公务员申诉的程序权利保障,确保公务员能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中,获得充分的权利救济。第四部分,申诉制度是公务员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应是唯一也不应是最终的公务员救济方式。只有在继续完善和发挥申诉制度的功效的基础上,积极寻求申诉的其他法律保障,才能既发挥申诉解决公务员管理争议的作用,又保证公务员可以进一步寻求更加公正的救济途径。基于此,本文在第四部分探讨申诉制度的仲裁和司法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