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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经济呈现企业大型化、集团化趋向的同时,中小企业也从未沉寂,被经济学家称为“最活跃的经济细胞”。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市场主体数量上都占据绝对优势。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增产、稳定出口、增加税收、扩大内需,而且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分配公平和社会和谐。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渠道,是实现新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已被各国提升到战略性高度予以重视。国际经济界、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小企业将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角。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企业不断出现,其经济实力的巨大性导致了交易中特殊权益的滋生,打破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地位”状态。同时,中小企业又囿于自身人才资源、资金筹措、市场准入、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的劣势,并面临大企业实施垄断行为、中小企业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多方面市场压力,市场权益难以保障等,在整个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相当突出。国家只有通过特殊的救济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才能在法律层面的不对等,实现经济交易状态下的平等。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措施来说,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使之与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还只是第一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上的特殊作用及其本身相对弱小的地位,决定了它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适当扶持。在发达国家,一般会通过竞争法以及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立法对此加以规制,确保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发展。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构成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在公平市场秩序、垄断行为规制、豁免制度等方面确定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比较,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欧盟、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在中小企业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沿,我们应当借鉴其相关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以确保中小企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