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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近年来它受到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并引发了很大争议。无疑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研究对于我国人格权法体系的完善,以及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实际,从学界现有的关于一般人格权的争议点出发,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法社会学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分五个部分对一般人格权进行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从概念、性质、历史沿革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一般人格权做了探究。目前学界对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界定存在诸多模糊性,本文通过选取已有的较具代表性的中外学者观点学说进行评析后,于此提出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权体系中,体现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并能够指导人格权立法、人格权司法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通过对概念的界定清楚,随之对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做了着重的探讨。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所有关于一般人格权问题中最核心的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人格权体系是否完善。虽然在该问题上争议很大,但是目前学界仍研究不够。通过对已有学说的评述,笔者指出了一般人格权并非是人格权领域中的一种权利,而是贯彻于整个人格权体系始终并体现整个人格权体系精神和价值的基本原则。通过从罗马时期的人格到发展至近代的人格权,再到现代一般人格权的正式产生历史脉络的梳理,指出了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历过了一个漫长孕育发展过程。通过把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之间做比较,更加彰显了一般人格权作为人格权领域中一项基本原则的特质。第二部分,主要从主体、主要内容、功能几个方面对一般人格权做了探究。一般人格权从性质上讲,它是贯穿于整个人格权体系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对于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显然也可以适用到自然人身上。关键在于其是否适用到法人身上。在主体部分,通过对法人性质及法人人格权的研究,指出因法人根本不享有人格权,因而一般人格权也是无法在法人身上适用。通过对已有关于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学说介绍和评析,最终赞成了现有的通说,即一般人格权由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所构成。在立足于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体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这几个环节上。至于有学者所指出的利益衡量,它并不是功能,而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一般人格权时所应考量的因素。第三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先后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较具代表性的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的分析,并指出其对于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指导意义不大。主要还是由于我国深受固有法律传统和前苏联法学的影响,以及依靠自身已经在人格权立法领域中多年来摸索得出来的许多经验,使得我们完全可以沿着这条路继续走下去。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现有的人格权立法现状出发,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一般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因为在现行立法上没有一般人格权制度,从而使得在人格权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许多难以解决问题。这也表明了亟须构建一般人格权的意义所在。第五部分,在立足于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思考如何构建我国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制度。谈到构建,主要还是承认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础上,构筑由一般人格权加具体人格权的模式的统一人格权体系。同时,在这部分也提到了我们一旦将一般人格权引入人格权法中,则必须还要考虑到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