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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不向官府告发,而官府对这种隐瞒的做法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是一种亲属相隐的制度。这一制度贯穿整个古代社会,他源于秦汉,完善于唐宋,一直延续到清代,在近代的法律制度中也能找到这一制度的影子(近亲不为证,回避)。“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他的特殊性在于违背了封建法律制定的初衷,要求亲人之间对犯罪行为的隐瞒。那么,在这一制度产生的秦汉时期,它的思想根源究竟是什么呢?它的特殊性势必造成这一制度与其他秦汉法律制度在形式上的矛盾,如告发制度、连坐制度,这种矛盾是怎样产生,又是怎样解决的呢?“亲亲相隐”制度在秦汉的司法实践中又是怎样一种情况?这种制度在秦汉得以确立发展,其原因何在?基于此,笔者以出土的简帛材料为主,结合文献材料,运用古文字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力图梳理,挖掘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全貌,回答上述提出的问题。全文包括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正文又可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绪论部分在概述学术研究动态的基础上,阐述本文选题和研究的意义。正文部分主要讨论三大问题。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亲亲相隐”在秦汉的确立过程,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充分利用简帛材料对“非公室告”、“家罪”和“亲亲相隐”作出详细论述,并对三者的关系和立法的指导思想作出新的阐释,这一部分还从多角度对“亲亲相隐”在秦汉发展的原因做了具体的分析。第二部分着重描述与“亲亲相隐”密切相关的亲属诉讼在秦朝的司法实践和“亲亲相隐”在两汉的司法实践,充分利用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例证分析,并对“亲亲相隐”在思想、法律、实践三个层次的矛盾作出分析说明,力图全方面地还原“亲亲相隐”制度在当时司法实践的全貌,是本文的重点篇章,也是创新之笔。第三部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横向对比,把“亲亲相隐”和连坐制度、告发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异同,解决矛盾,在前人的基础上把“亲亲相隐”的研究具体化、系统化,使之完备。最后的部分为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前面几部分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