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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由人和财产依照法律组织起来的重要市场主体,它们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制已成为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关,拥有管理公司的广泛权力。如何使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尽职尽责,不滥用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需要靠董事责任制度予以规范。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是董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民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从总体来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不十分完善,民事救济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比较缺乏,因此有必要对董事的民事责任作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首先从构建强化董事民事责任的理念出发,论述了董事的法律地位,西方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变迁,我国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权力扩张的状况,以及强化董事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董事民事责任的功能。其次,本文对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包括董事的义务、责任的性质及构成和责任的追究等三个方面,认为我国公司立法应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发生原因的规定,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最后介绍了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论述了该责任的法理基础,并对责任的构成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确立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