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i19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际施工人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应有的概念,根据我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承建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有资质的企业,个人及没有资质的单位不能进行工程建设。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不规范导致了实际施工人的出现。与合同有效情况下的承包人或次承包人相比,实际施工人是合同无效下产生的相对概念。本文首先根据调研的法院案例,归纳了实际施工人在实践中的主要认定类型:第一,参与非法转包合同签订与履行,实际完成施工任务的承包方是实际施工人;第二,参与违法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实际完成分包任务的承包方是实际施工人;第三,借用有资质的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洽谈并签订施工合同的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是实际施工人。本文将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次承包人、施工人、农民工主体四种建设工程中所涉及的主体概念对比。认为在对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进行认定时并非仅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区分,仍须结合施工合同无效的理据、是否实际承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间存在何种协议、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之间具有直接的合同相对性来综合认定。与次承包人进行比较,实际施工人参与违法分包,必须实际完成分包作业,但次承包人参与分包的行为是合法的,也不需要通过完成分包作业取得次承包人地位。施工人必须是有资质的建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可以是无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并非农民工主体。实际施工人一般具备与承包人或次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非法转包协议、违法分包协议、挂靠施工中与名义承包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委托协议的缔约者,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主体间也可能存在聘用关系。本文尝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进行探讨,认为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符合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制定。文本也探讨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性质,认为代位权说、事实合同说、不当得利返还说有失偏颇,倾向性赞同该权利性质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理由包括: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是突破合同相对性较多的法律领域;第二,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无合同相对关系,但实际施工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就承建工程向发包人在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下承担责任;第三,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保障农民工群体的生存利益的需要;第四,发包人是实际施工人承建利益的最终受益人,因此就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偿还具有连带责任。本文也对挂靠模式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性质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与发包人通谋情况下,挂靠实际施工人是履行挂靠施工合同的真正合同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作为实际的无效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债权。本文认为发包人若对实际施工人挂靠情形确不知情,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名义上的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追偿权。实际施工人只能在名义上的承包人无法履行支付又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对发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及其他债权时,通过代位权行使上述债权。本文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效用是用于担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有效解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其所担保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并非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为必然要件。本文也尝试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以与建设工程增值利益相适配为必要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建设工程本身价值远比承包人所持工程款债权数额大时,发包人会在利益驱使下选择积极偿还拖欠的工程款,不至于落入其建设工程被优先受偿的境地。在承包人恶意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法院能够通过查明拖欠事实予以纠正。上述两种情形都可以论证建设工程价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应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与建设工程增值利益相适配为原则。本文还根据调研的法院案例,对判定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践现状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具有正当性的。实际施工人追偿工程款债权受法律保护,发包人、承包人或次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非法承建也具有过错。司法解释既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在可受偿的工程款范围就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实际施工人以何种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尚未统一意见,但对实际施工人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正当性都持肯定态度。本文还对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进行了分析:当实际施工人的类型是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方,在非法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但又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时,实际施工人得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作为发包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相对人,同时应享有这种工程款债权实现上的担保权利。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基于代位权主张非法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同时代位行使该到期工程款债权上的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部分情形下也构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在发包人也参与及履行了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在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挂靠他人资质订立施工合同进行通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取得无效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地位,可直接向发包人追偿及行使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挂靠他人资质订立施工合同并未通谋时,笔者倾向性认为,只有名义上承包人才具有向发包人追偿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挂靠实际施工人只能基于无效的代理合同或委托合同向名义上的承包人行使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请求权。如果名义上的承包人欠付挂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且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的,挂靠实际施工人可基于代位权主张名义上的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同时要求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文还归纳了满足正当性条件下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要件,包括:第一,实际施工人能够向发包人主张或代位主张工程款债权;第二,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仅能是实际施工人或被代位的承包人独立承建的,且该建设工程须具有市场流通属性;第三,建设工程未因优先受偿而曾被折价或拍卖;第四,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优先受偿权。最后,本文还对实际施工人取得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工资债权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承包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但可在未主张范围内继续主张;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及房款返还请求权;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后将购买商品房抵押登记所形成的银行抵押权;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先于工资债权进行主张,因此工资债权无法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
其他文献
高压电击伤致残1例傅存菊,孟祥志(湖北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湖北430077)1案例肖某,男,4岁。1993年3月18日下午6时许,肖某与同村另外两幼童一块在其所居住的村配电房内玩耍时,不慎接触到变压器(2200v高压电)。
本刊讯 日前,北京市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了2005年北京企业百强榜,材料企业在此次评选活动中成绩优异,其中前5位排名中占据着3个名额,分别为:首钢总公司以年营业
邮政和电信分营之后,邮政亏损的问题越发突出,邮政资费终于又一次全面变动。在邮政的各种业务当中,亏损最多的信函业务属垄断性经营,信函业务的亏损究竟是由于目前用邮人的资费缴
翠康钙宝是英国光合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一代叶面钙肥,被许多水果出口国定为推荐使用产品。
针对地震信息网络发布现状,为了实现对地震信息实现有效的管理,特别是方便用户的快速查询,本文探讨了基于Google Maps API、Google Earth KML及数据库等相关技术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并开发出了应用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对地震信息资源在GIS平台上的应用,这为有关部门在信息检索方面提供了支持,为公众快速获得相关地震信息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平台.
FD太空食品,是运用真空冻干技术对果蔬、食品等进行深加工,在保留其原有营养成分、色泽、味道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绿色、方便、即冲即食的食品。从世界范围看,此类食品因营养丰富
柿子刚采收后,由于柿果组织细胞中含有较多的可溶性单宁物质,尤其是涩柿品种,人们在食用时,会感到很强的涩味,所以,必须经过脱涩处理。常用的脱涩方法有以下几种:
2008年11月,山东省荣成市首批食品安全师诞生,全市57家食品企业70名从业人员领取了“食品安全师”职业资格证书。这70名“食品安全师”将推动荣成市企业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
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大规模、高强度的开发利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创造了灿烂的当代工业文明。然而,随着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提高,事物却令人遗憾地走向
玉米通透密植栽培技术是一项增产增收的高效栽培技术,是选用优质、高产、抗逆性强、耐密植的优质品种,采用大垄宽窄行、间作等种植方式来改善植株的通风透光条件,提高光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