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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性教唆,是指教唆者预先设定确定的条件,唆使他人在条件满足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设定性教唆的特点包括:第一,教唆内容的预设性与确定性。其中,教唆内容的设定性主要体现在时间上的预先提前;教唆内容的确定性主要指的是教唆者所表达的要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第二,预设条件发生与否概然不定。设定条件发生与否的概然性,指的是设定性教唆里的教唆犯所预先设定的条件最终是否会发生,这一点是不确定的。第三,实行行为的滞后性。这个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相对,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前者滞后于后者,他们之间存在一定时间差。设定性教唆的主体当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考察自然人主体时,不必考虑其中的年龄因素和承担刑事后果的能力因素。设定性教唆的行为包括最显著条件性特征的预设条件的行为、犯罪行为体系基础性行为的教唆行为和设定性教唆犯受到刑法规制实质所在的实行行为。设定性教唆的对象为实际上具有刑事上控制、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设定性教唆的结果性要件,是指被教唆者听从教唆,产生犯意并进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行为。设定性教唆的因果关系,是指设定条件教唆最终引起了犯罪意图与犯罪实施,以及条件达成后犯罪行为引起侵害法益的结果。设定性教唆的责任要件只有故意,并要求教唆者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和期待可能性。从属性理论来看,设定性教唆的可罚性在于设定性教唆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属于被教唆者实行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前一阶段。首先,设定性教唆中教唆行为人受到处罚要从属于被教唆对象实施危害行为。其次,设定性教唆成罪要求被教唆对象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同时兼有违法性。再次,设定性教唆实施者所教唆的罪名从属于被教唆对象的实行行为实际触犯之罪名,从而使其于罪名从属角度产生可罚性。最后,设定性教唆所含的设定条件的教唆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的现实紧迫危险促使被教唆对象实行行为导致的法益侵害可能。从共犯独立理论来看,设定性教唆的可罚性在于教唆行为本身的所有的法益侵害。首先,设定性教唆行为内在孕育产生危害社会和侵害法益,属于实行行为进而可罚。其次,设定条件的教唆行为会导致被教唆对象社会完整性的状态受到侵害或者造成促使被教唆对象实施实行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从共犯的二重性理论来看,设定性教唆的可罚性在于教唆行为从属之犯意和独立之反社会特点。首先,犯罪构成、具体形态及罪名三方面从属性层面分析设定性教唆犯其可罚之所在。其次,教唆行为本身独立成罪角度阐释其具备客观可罚条件。处罚设定性教唆的理论根据在于因果关系说中的折衷惹起说。承认教唆行为本身固有之不法因素,又从属于实行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险结果,二者一起构成教唆犯处罚依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处罚设定性教唆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对于设定性教唆中的教唆未遂者,应按照被教唆之罪名对比此罪名下的既遂犯施以从轻抑或减轻处罚。对未遂的教唆实施主体,应认定为具体教唆罪名之教唆犯,并依照此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