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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研究。本文首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了简要的制度概述,其次从各个角度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给付障碍进行了论述。本文第一章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概述。该章首先概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辨析了其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合同的区别。其次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构造进行了分解,明晰了各个关系的作用,并认为第三人利益约款应当属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最后,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似概念,诸如代理、债权让与、信托制度进行对比,力图在比较中明确该制度的自身特点。本文第二章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依据的探讨。该章将理论依据探讨分为功能论和本体论。功能论从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维护私法秩序、实现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本体论从民法固有的内部属性出发,整理现有的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学说,提出应采契约说。然后,从意志论的视角出发,以单方允诺为样本,以权利的本质属性为基石,证成契约说的法理正当性,并同时与其他学说进行比较,论证采契约说的价值和优势。本文第三章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具体效力的研究。该章主要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债务不履行。债务不履行系可归因于立约人、受约人以及第三人。因立约人而生之债务不履行主要阐释了第三人和受约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受约人的法定解除权。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但承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在一定条件下,也承认受约人基于对价关系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法定解除权,认为受约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直接解除合同。因受约人而生之债务不履行主要阐释了立约人的抗辩权以及合同解除之后的返还请求权。关于抗辩权,主要阐释了立约人的抗辩依据和范围。关于返还请求权,明确将返还范围限定于立约人与受约人之间。因第三人而生之债务不履行主要阐释了第三人所负的约定义务,以及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