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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日益增加,虽然我国在刑法条文以单独的罪名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但是本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可以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为切入点,对保险诈骗罪中的问题展开研究,希望为保险诈骗罪的理论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诈骗罪的概述”,保险诈骗与保险行业同时产生,我国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产生较晚;保险诈骗罪相比较与其他犯罪,具有主体多样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和易于滋生其它犯罪三个特点。 第二部分是“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行为包括五种类型,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第三部分是“保险诈骗罪纯正身份犯问题研究”,有学者提出保险诈骗罪不是纯正身份犯,笔者认为其否定保险诈骗罪纯正身份犯的依据不足,保险诈骗罪是纯正的身份犯。 第四部分是“保险诈骗罪的特殊形态研究”,保险诈骗罪存在未遂的形态,行为人开始向保险人寻求给付是保险诈骗罪着手的标志,保险人失去对于保险金的控制,是保险诈骗罪既遂的标志。 第五部分是“无身份者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问题研究”,《刑法》198条第4款的规定是一款提示性规定,无身份者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第六部分是“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于保险诈骗罪规定,我们应当完善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重构保险诈骗罪主体的立法方式,并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保险诈骗罪无身份者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