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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构筑的强制措施体系。在当时经济尚处初步发展和“依法治国”尚未提出的年代,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构建一个由轻到重、结构合理且相互衔接的,限制或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体系,的确值得赞赏。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治国模式的转变、权利意识的兴起,特别是因为立法技术简单、执法权力滥用、司法公正式微等现实的强力冲击,以及国际保障人权思潮的日趋高涨,现行强制措施体系陷入了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之宪法基本权利的困境当中。多年来的刑事司法现实无情地冲击着当年平衡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的修法目的,使其逐一落空:一桩桩冤假错案渐成媒体坊间的素材与谈资、一个个鲜活生命殒失于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之中,几个被多级法院裁判认定已被杀害的被害人竟然“死而复生”、而几个被“合法程序”冤裁的被告人则不幸倒毙于正义女神的利剑之下,或者蒙受长达十余年的牢狱之灾。“所有冤假错案的恶果,从来都是结在强制措施的病枝上”,是到了应该认真对待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种种问题的时候了。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是“绪论”,分为选题背景的介绍、研究意义的阐释、研究现状的分析、研究方法的说明,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的归纳,共四节。 第二章是“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基本范畴”。主要是从理论上阐释强制措施体系应然样态的基本要素。基于强制措施是干预与处分被追诉人宪法基本权利的理论,笔者认为,强制措施体系的实质是指对被追诉人的宪法基本权利进行强制干预与处分的各项措施,按照一定的功能要求所构筑的一个刑事司法系统。然后,从上述强制措施体系的概念出发,对其权利客体和内容延展、适用主体和对象、构造,以及目的与功能等内容进行全面解构。 第三章是“刑事强制措施体系运行的基本原则”。建构完善的静态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实现保障被追诉人宪法基本权利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两大目的。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只有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才能平衡地实现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首先,笔者根据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解释,从三个向度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原则加以说明,并在宪法化与国际化的境域内,找出并分析国内外刑事法律中的强制措施体系合法性原则的基本样态。其次,梳理了作为公法“帝王原则”的比例原则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刑事诉讼和强制措施体系的实际运行中的表现。再次,从宪政权力架构和刑事诉讼权力配置层面解析了分权与制衡原理。最后,明确了处于宪政法治中心的司法权和作为人权保障基石的司法审查原则,在保护被追诉人基本人权方面所应当发挥的关键作用。 第四章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现状分析”。笔者首先从高羁押率的现实出发,发掘了隐藏在数据背后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批准、决定逮捕权的非理性配置,拘留的法定条件泛化与逮捕的法定条件曲解,以及法定措施的异化等结构性原因。然后描述了强制措施体系中国家权力运行失范的基本样态。认为人民法院主动决定适用强制措施,悖反司法权的消极中立属性;人民检察院行使批准、决定逮捕权,深陷同体或自我监督的危机;公安机关僭越剥夺人身自由权和滥用强制措施执行权,逾越底限正义的红线;公、检、法三机关平行行使强制措施变更权与撤销权,违背权力正向制约的法理。最后论述了强制措施体系中的权利保障机制是如何被虚置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被追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程序参与权和排除非法证据请求权等权利,几乎都没有得到良好保障。 第五章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路径”。基于应然强制措施体系的原理解释和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系的实然状况分析,找到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路径:一是重构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体系。基于功能、目的、定性和实践的考量,提出了确立保释原则,并建构由到案行为和羁押状态所组成的干预与处分人身自由的体系。二是使对物、对隐私等的强制性措施强制措施化。围绕干预与处分宪法基本权利的基点,将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权利客体扩展到财产权和隐私权,从而使这些宪法基本权利也能在强制措施体系运行中得到法律的全面而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