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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调查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方法: 1.自编问卷《关于精神科诊断标准应用的现状调查》,共14条问题;选取调查对象共分两个部分:以医院为单位:调查问卷总共发放于32个省,半随机选取其中364所精神卫生机构,包括三级医院有126家,二级医院173家,一级医院65医院;以医师个体为单位:问卷调查对象为不同职称医师,共计人数400人,同时获取精神医学专家及编委联系方式,进行面谈式访问。 2.按不同样本性质,分别统计数据,通过医院途径了解三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使用情况;通过对符合入组条件的所有受访者途径了解精神科临床工作者对诊断标准的了解度、满意度、以及对诊断标准的看法和期望。 3.采用SPSS17.0软件,得出相关的频数及构成比,通过卡方检验等计算不同类别间的差异。 结果: 1.调查问卷实际发放400份,发放地包括34个省、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回执问卷共计263份,筛除无效问卷24份,最终参与调查问卷239份。回执问卷来自29个地区共计112所城市。参与调查医院共183家单位,其中:综合性医院(含有心身科或心理科)46所,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共137所。 2.截止2013年4月29日,参与调查的183所医疗机构中,临床使用CCMD-3的医院有99所,占总数的54.1%,使用ICD-10的医院有79所占总数的43.2%,使用DSM-IV2所,占总数的1.1%;在填写住院首页(包括疾病编码)时,使用ICD-10诊断标准为122所,占总数67%,使用CCMD-3诊断标准的医院有60所,占总数的33%,没有医疗机构使用DSM-IV及其他诊断标准。 3.对参与调查的239位临床医师进行调查,26.8%受访者对目前其使用的诊断标准“满意”,12.6%选择“不满意”,大部分受访者(57.3%)认为“尚可”;对CCMD-3、ICD-10、DSM-IV三种诊断标准之间的差异“详细了解”者占总数5.4%,认为“了解”或“部分了解”者,占总人数的81.6%,认为自己对三种诊断标准的差异“了解一点”或“不了解”占12.9%。在选择“最适合的临床用诊断标准”时,40.6%的受访者选择ICD-10,25.1%的人选择CCMD-3,16.7%认为DSM-IV,17.6%的临床医师认为这三者诊断标准均欠妥。受访者中93%认为有必要在全国使用统一的诊断标准,7%认为没有必要在全国使用统一的诊断标准。对诊断标准更新周期的“期待值”,68.6%的受访者认为10年或者5-10年为宜,12%认为小于等于5年,7.9%的人认为超过10年,10.9%的受访者认为诊断标准的更新时间应视情况而定。 结论:CCMD-3在临床使用中仍有占半数以上机构;住院首页(或出院小结)的填写普遍使用ICD-10,近半数医生认为ICD-10是目前合适的诊断标准。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全国亟需使用统一的精神障碍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