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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的体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公民长期受中国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影响,人们参与诉讼的机会不多,导致诉讼观念淡薄;但另一方面更应引起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因此,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刑事诉讼法》也已将证人出庭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主体,证人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基于诉讼的基本原理,还是从甄别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的角度,还是对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证人出庭作证都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制度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具体包括作证义务制度、如实作证制度、当庭作证与提供书面证言作证相结合制度以及证人保护制度等。但是现实中,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系统的反思,并从传统、社会、现实制度、思想理念等各方面分析原因,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对策。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情况下,可以从立法、司法体制、法制宣传等多方面着手,构建综合、立体的改造方略,以改进我国当前刑事证人不出庭的不正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