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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类型,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两罪的准确界分至今仍然尚无定论。理论界有代表性的界分标准有“暴力”标准、“两个当场”标准、还有法理层面的“被害人的处分自由”。其中,“暴力”标准又具体的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其二,暴力是否是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直接原因。其三,暴力是否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两个当场”标准主张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且当场取得财物的属于抢劫罪,否则属于敲诈勒索罪。还有观点认为两罪界分的理论标准只能是被害人处分自由的有无,该观点认为被害人在完全无处分自由的情况下由行为人获得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害人在还存有一些处分自由的情况下处分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理论观点可以说对两罪的界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归纳和总结,那么在实务中,各个界分标准的适用情况是什么样的,各自的案例适用特征是什么。在归纳两罪界分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北大法宝等方式收集相关案例共156个,通过实证考察以了解实务对于两罪界分的概况,归纳实务中的适用特征及规律。在分析样本案例的基础上,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较为突出,对于同一个案件,有些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得出的结论不同,不仅存在二审改判定罪的情况,还存在二审改判量刑的情况。不仅如此,裁判说理不清也降低了判决的说服力。有些司法主体在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时偏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的忽视客观方面,有的忽视主观方面。导致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司法实践适用界分标准不统一,导致对案件定性不同,而即便是适用同一个界分标准,但是由于对其理解的不同,也会出现同案异判等问题。原因二是对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认定模糊,出现了有的仅依赖暴力这单一因素判断“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有的依赖暴力、威胁来进行判断,还有的认为应该对暴力、威胁、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断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原因三是过度依赖理论观点而忽略案例综合情况,而这又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机械套用理论观点而忽略案例综合情况。第二种情形,拘泥于单一观点而忽略案例综合情况。司法实践生搬硬套理论观点而对案件事实分析不够全面。由于各个界分标准存在各式各样的适用困境,有的存在适用的“空白地带”,有的不能独立界分两罪,因此有必要对两罪界分进行重新思考。虽然对于两罪的界分至今仍存在不同的说法,但是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构成抢劫罪,不足以抑制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以“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来界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更合理的,而如何判断,则要综合全案事实因素来进行判断,比如暴力、威胁、作案地点、时间、双方力量对比等。由于综合判断比较抽象,因此有必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此进一步理解和把握。因为综合判断是否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主要考量的是客观方面的因素,而要实现对两罪的准确界分,也需要考量主观方面的因素,也就是在界分两罪时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来说,一是由客观方面推知主观方面,首先通过客观因素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若存在,然后再依据客观方面判断是属于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故意。二是由主观方面补强证明客观方面,通过主观目的、故意等对客观上是否足以抑制反抗进行补强证明。此外,虽然以上建议可以提高界分两罪的合理性以及准确性,但是在分析样本案例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给界分两罪造成了困难,为更有效的界分两罪,进行了相关展望,由于实务中的大部分观点都认为敲诈勒索罪包括暴力,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立法上明确敲诈勒索罪包括暴力,而且有必要细化两罪的具体内容,以减少界分的困难。基于此,通过分析理论观点,收集两罪的相关案例,对两罪的界分进行实证考察,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思考解决方法,希望给今后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