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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有益的补充,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且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近些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呈现出急剧增长的态势,究其原因在于,与正规金融融资相比,民间借贷融资的特点或者说优势非常明显。一是借贷双方不用签订复杂的借款合同,不用履行繁琐的担保手续,方便快捷,二是借贷双方一般来说都是相对较为熟悉的人,贷款人审查合同也不会很严格,审查时间相对较短,借款人可以很快拿到借款。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的上述特点,再加上我国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系统、不完善,民间借贷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涉非法集资犯罪的问题尤其引人关注,一直都是理论和实践上中关注的焦点。而对于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和处理程序问题又是此问题的核心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是莫衷一是。故该问题非常有探究之必要。本文共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前言部分,简要交代了选题的背景,研究的现状和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主要阐明的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涉非法集资犯罪的两种典型类型。我们都知道,非法集资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密切相关,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由于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合同效力和处理程序,故第二部分只对这两类罪名做一简单的介绍,并将其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做简单的区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三部分是关于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笔者首先归纳了目前对于该问题的三种主要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可撤销说,然后分析了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最后阐述了笔者个人观点。第四部分是关于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程序的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对“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三种处理模式的优缺点做了简要的分析,并认为应当根据案情的不同分别选择不同的模式。最后对我国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