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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产业也随之发展范围越来越大,势头更猛。正是由于网络购物这一模式普及模式越来越广,人们也就越来越享受网络购物所带来的便捷性及高科技性。但是当人们享受着网络购物所带来的好处时,对于许多商标权利人来说却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这是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性,使得在网络交易平台极易发生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益的行为,这也是在网络购物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着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所以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认定及承担中,也会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最后会导致公众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失衡。 本研究通过以下几个角度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问题进行论证,首先本文介绍了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概念,以及分析了它们的运作模式,分析不同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类型,同时本文对网络交易平台商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具体评析,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将服务性、中介性租赁性质等汇集在一体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及义务。同时,结合实际的案例,对我国现存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法规的不足进行了分析讨论,其中就指出了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应该履行的义务,且共同侵权的理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来说也是不够合理的,不能使有关的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最后,本文通过将其他有关此方面立法先进的国家与我国的实际立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的比较,同时对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进行借鉴,对我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的立法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可以引入商标的间接侵权制度,对平台提供商的义务进行明确,例如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根据不同的类型来指定相关的注意义务等等,通过这些方法,才能使得商标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达到平衡,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