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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派驻或临时派遣律师为未得到委托律师或指定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开展的重要配套制度,也是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重要制度。值班律师能够及时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能有效的保障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从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本质以及价值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在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找到解决值班律师存在问题的办法,从而促进我国相关制度与法治的发展。第一章是值班律师制度概述部分,主要包括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性质、价值以及与其他相邻概念的辨析,值班律师虽然也是律师,也是法律援助体系的一部分,但其与传统上的委托律师、指定辩护律师有着较大的区别。要想深入的了解值班律师制度,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取得理想的效果,就有必要先对其独特的地方进行分析研究,从而为后面的实证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为域外法治国家值班律师制度发展情况与比较。从而引发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启示与思考。对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考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的值班律师制度的考察。第二部分则是对英美法系中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较为完善的国家进行分析,如:英国、加拿大以及日本。并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对比,找出其存在的异同,从而有利于发现值班律师制度的独特之处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就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点情况、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对选取的三个试点城市的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其优缺点,并结合我国其他城市的发展现状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找到值班律师存在的问题,即主要是值班律师定位不明确、值班律师权利受到限制、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以及运行机制不完善,而究其缘由,认为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误区、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奖励与惩戒机制、法检公配合不够是重要原因,只有对问题的原因有了深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找到解决办法。第四章即为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通过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赋予其与值班律师工作内容相当的辩护权,再针对值班律师服务质量进行加强与考核,改变值班律师现有的运行模式,并结合各地试点以及国外先进法治国家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体系,保障值班律师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