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养老问题很难简单归责到家庭;兴办养老机构,供养贫困孤寡、高龄、失能老人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满足社会公众减少分配不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要求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然而,我国公办养老机构除了少数省、市级中心福利院运行良好,大部分街道养老院、县乡敬老院运营存在着系列问题,难以确保被养老者能够平等、及时地获取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于是国家开始推进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在保留部分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完成“三无”、“五保”老人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引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等产权公有但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浪潮下日益激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只是当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办养老机构,且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模糊,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出现了认定上的困局,进而导致我国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等存在许多争议。国家需要构建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法律制度,矫正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困境,维护被养老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家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职责。我国公办养老机构在国家推进改制前是事业单位,主要受政府政策、行政命令约束,运营监管随意性很大。目前我国民政部对养老机构运营监管只简单地罗列了“书面检查、养老机构评估、信息统计、举报与投诉以及层级监督”等基本内容,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暴露了公办养老机构法定监管部门多元、监管方式简略等系列问题。此外,我国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在服务对象定位上存在很大偏差:有的公办养老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提供高档养老服务;有的公办养老机构为了管理方便,倾向于接受自理老人。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松懈,使得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资源没有让最需要的人群享有,违背了国家设立公办养老机构的初衷。域外诸多地区和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有着较为完备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法律制度。相对而言,域外地区和国家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法律制度可操作强,更细致、合理:法律明确运营监管主体的职权范围,结合评级制度或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保障,本着信息透明、可获取原则构建官方统一的养老信息网等等。考虑到当前形势,首先,立法应当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目的在于保障我国老者能平等有效地获取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明确民政部的基础监管职责,同时确定其他同级部门的协助监管范围及程序;并通过构建监管主体问责机制、加强公众第三方社会监督等,强化对公办养老机构监管主体的监督。最后,法律需要完善运营监管具体方式:第一,对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建立全国公办养老机构老人入住甄别制度,纠正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定位偏差问题;第二,结合我国实情,细化公办公营类养老机构的评级制度和产权公有社会力量运营类养老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增强其与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补贴的关联性,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增强监管效力;第三,完善公办养老机构信息公开制度,设立能提供公办养老机构有效信息的官方养老信息网;第四,统一全国养老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处理制度,切实保障每一个被养老人权益。唯有如此,方能建立起合理长效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法律,为养老产业地健康发展、被养老人平等地获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