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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我国出版市场发展迅猛,粗制滥造、内容错误的图书也大量进入市场,直接影响到出版物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就出版物致损诉至法院的案例正不断出现。出版物作为一种集物质性载体和精神性内容于一身的特殊商品,是否可以纳入消费者法保护的范畴,如果可以,如何被消费者法所调整,是文章讨论的主要问题。
文章首先讨论了出版物消费纳入消费者法保护的必要性问题,通过分析出版物消费致损的现状,提出作为信息载体的出版物如果存在缺陷或瑕疵往往会产生重大深刻的影响,亟待法律予以调整。但是目前我国出版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忽视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特殊要求,出版物致损问题只有纳入消费者法领域才能得到切实解决。
第二,文章讨论了出版物消费纳入消费者法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梳理民法变迁和消费者法兴起的历史根源,提出民法和消费者法调整的制度差异,即索赔制度及其相关的综合实施机制的不同,为消法的具体调整奠定基础;通过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厘清“商品”和“产品”两个概念,确定出版物的商品属性。
第三,文章讨论了消费者法调整出版物问题的基本思路,在分析出版物消费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从物质性载体和精神性内容两个方面,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严格责任和惩罚赔偿责任三个途径适用消法。在瑕疵认定方面,文章提出重新确立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在消法中的独特功能,反思了可以认定客观瑕疵的国家标准,认为通过标准认定瑕疵先天不足,并提出结合主观瑕疵理论对瑕疵进行判断,文章认为应用型出版物可能会出现瑕疵问题。在缺陷认定方面,通过总结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的司法判例,分析了是否侵犯言论自由、侵犯何种消费者权利等理论问题,提出四项判断标准:出版物内容应当足以判断正误;出版物内容要具有比较明确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性质;对因错误内容造成的危险的判断,要综合出版社和消费者双重期望标准,排除极端的小概率事件;出版物应大规模生产和销售。文章同时对学术科研型、娱乐消遣型、教学辅导型、知识普及型、应用指南型图书进行类型化研究。在惩罚责任部分,文章提出惩罚赔偿责任对出版物消费很难起到惩罚或威慑的作用,这使得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制出版物致损往往不能成为一个实质性的问题。
文章最后通过阐述日本新消法对我国的启示和出版物消费对文化产业的启示,提出今后可以继续探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