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本土化延续与创新:一个文化社会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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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引导下,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民事司法调解的复兴或回归,不能简单的从司法管理模式的转变就轻易得出古代民事司法调解与现代民事司法调解相同或相异的结论。民事司法调解的建构在于它植根于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并形成完善的调解程序。  中国古代民事司法调解产生于无讼的法律文化,儒家思想认定诉讼属于人们的道德堕落,调处息讼是对争讼者进行的道德感化。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之上,中国古代民事司法调解将道德教化与法律规范结合为一体加以使用,礼法结合,形成审判理念的二元化特征。在当事人争讼过程中,法制与儒家教化相比较,有时还会居于从属的次要地位,官府用道德规范启迪当事人醒悟和妥协,但是却常常缺乏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调解程序没有统一标准,从而形成了以息事宁人为目标的人治化司法。  人治化司法为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的同时,又妨碍着现代民事司法调解程序的形成与发展。民事司法调解程序滞后的问题,终于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司法改革的冲击下浮上水面,并一度形成了民事司法调解的衰落。司法改革,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的西学东渐过程,我国的司法改革的参照对象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然而,西方司法审判制度是基于形式逻辑的审判方式以及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引进中国后,司法的实质性而非程序性、司法的偶然性和不理性、司法经常受到行政干扰、法院判决结果不可预计,都令当事人对司法判决多了质疑,少了一些信仰。再加上高判决率下所引发的执行难、上访热等诸多疑难问题,对民事司法调解形成被动需求,民事司法调解再次复兴。  现代民事司法调解,有别于中国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的最大不同点,在于诉讼当事人追求的不仅仅是案结事了,也强烈的诉求调解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成为民事司法调解不可逾越的界限。调解自愿、调解合法、调解效率、调解程序、调解主体成为现代民事司法调解重构的重要内容。民事再审程序的司法调解、司法调解的模式推进、民事司法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间的协调构建,是现代司法调解程序建构的难点。同时,民事司法调解,并不过多的拘泥于诉讼程序形式的外在表现,更多在意的是疏通无障碍地追求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意义上的彻底解决,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有着现实的广泛适应性。  不可否认,古代司法与现代司法存在着较大差异,古代官员行政兼领司法的身份、乡人淡薄的权利意识等都与现代区别明显。现代民事司法调解方式吸纳了实在法的因素,成为一种能够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制度。但纵观古今种种相似之处,在与调解相关的领域,这种相似性远远大于相异性。适合中国古代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生存的历史土壤已经消失,但中国古代民事司法调解中那些普适性的规则依然可为今天借鉴。对古代调解制度的有效借鉴,是解决当今社会问题的有效方法。在旧城拆迁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民事司法调解体现出实质公道的特征,对当事人各种关系的调整和维持,一方面能够把握拆齐纳的结构性对立状态,另一方面可以以个人的社会化为媒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种对立。儒家文化对于当今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习惯性影响。调解制度所追求的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妥协性结案方式,并非都是无原则、无规制、无法律约束的自由行为,它所表现的是国家所追求的当事人之间的妥协和解理念目标的实现。  论文的研究内容包括儒家教化、人治司法、案件事了、稿判决率、司法改革、文化延续、实质公道、法律特征、法官心态等。将以上研究内容加以梳理,得出论文的研究框架。论文分为三部分,分别是:人治司法化下的古代民事司法调解、现代民事司法改革对民事司法调解的冲击、当代法制化背景下的民事司法调解制度重构。其中,第一部分又分为儒家教化、权利强制、案结事了三个小标题,第二部分又分为司法改革、高判决率、文化延续三个小标题,第三部分又分为法官心态、调解程序、实质公道三个小标题。这九个小标题之间还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分别是:中国古代的儒家教化,经过现代的文化延续,发展为当代民事司法调解制度中的实质公道;中国古代的权利强制,经过现代的司法改革,形成了当代法官依法调解的心态;中国古代的案结事了,经过现代的法律特征强化,形成了当代的民事司法调解程序。可以看出,人治司法化一方面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有阻碍了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在司法改革的西学东渐中,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收到了严重打击,并处于严峻的生存环境中,但是司法改革的不彻底和高判决率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又形成了对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被动需求。当代的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提高应当从法律程序和儒家文化两方面入手,一是要提升法官素质,二是要发挥民事司法调解在解决社会热点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论文的研究方法为三种,其一是文献分析法,主要是CNKI数据库检索文献、综合性图书馆检索文献和中国法律年鉴(1988-2009)年间的相关统计资料。其中,通过对中国法律年鉴统计资料的检索,形成了本文中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率发展变化曲线和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率发展变化曲线,再依据相关数据,对民事司法调解制度的衰落与复兴进行了学理解释。其二是问卷调查法,调研目标是民事司法调解的法官心态。通过调研,可以发现法官对民事司法调解的心态呈现出积极和消极并存的矛盾状态。法官一方面基本肯定民事司法调解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认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不彻底情况下的一种“政策性”审判方式。法官一方面肯定民事司法调解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司法审判为主的个人判案倾向。法官虽然没有学术界的一些偶担忧(例如司法权威、和稀泥),但是又存在一些集体的困惑与焦虑。笔者认为可以对以上现象作出如下解释:西方审判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不一致,转化到实践中,成为法官工作中的困难并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目前,法官是因司法政策和干部考核指标而被动接受司法调解制度,若想根本改变,应加强儒家文化的教育。  论文的第三种研究方法是个案研究法。为了反映法院的司法调解动态,笔者对对河北省XX市XX区政法委书记和河北省XX市XX区基层人民法院的12名法官进行了半结构式深度访谈。访谈内容主要围绕该区民事司法调解的发展现状、案件类型与民事司法调解、民事司法调解的困难及解决等问题展开。以上访谈内容在论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有所体现。笔者旁听了一个家庭财产纠纷的民事调解案件,调解过程分为询问和调解两个阶段,其中询问过程体现了“背对背”的调解特点,其目标是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调解过程体现了“面对面”的调解特点,其目标是保证法官居中调解,调解协议符合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以上内容在论文的第四章有所体现。笔者查阅了河北省XX市XX区基层人民法院的22份调解卷宗,着重观察了城市拆迁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司法调解,分析民事司法调解体现出实质公道特征及作用,即对当事人各种关系的调整和维持,以及通过个人的社会化为媒介解决纠纷的结构性对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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