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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即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各种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不断涌现,区域内贸易如火如荼,区域经济组织的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区域经济合作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动机、地域分布及组织形式出现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影响着世界经济发展的方向与格局,给民族国家带来新的机遇,也提出新的挑战。在全球区域经济合作中,最基本而又最突出的体现为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在区域经济合作方式中极为活跃,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进程。在众多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最具有代表性和起着主导作用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APEC和新兴的东盟,对这几个重要的区域经济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大致穷尽几种主要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式,得出一些有益的价值,并对我国参与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方式选择提供理论上的参考意见。文章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文章在国际组织法的相关理论的支持下首先界定了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及其范围,并较为详尽的论述了国际上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缘起及发展现状。文章着重指出了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并根据其开放性程度对这四个组织进行了归类。
在第二部分中,文章对上述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秩序一一进行了阐述。在谈及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时,文章首先对组织的国际人格进行了认定,同时,借用经济学的“机制化”这一术语,考察了组织的制度化程度,并简要论述了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在该问题上主要对欧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在比较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秩序时,文章首先给出了组织的法律秩序的表现形式,在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定下,对组织的议事规则,义务履行与监督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研究。
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组成及运行机制。在谈及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组成时,论述了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以及成员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然后详细比较了四大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文章分别考察了四大组织主要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一些组织的辅助机构的运行机制。
文章在对四大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框架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在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参加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模式选择提出了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