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适用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dnilov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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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作为一项新型互联网技术,正在深刻改变着传统网络领域的技术特征、商业模式和利益格局。其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将传统IT系统中本可能不属于网络服务的计算资源从本地搬上了“云端”,使其具备了网络服务的属性。云计算在提高信息传输、储存、共享效率的同时,也不可能避免的为潜在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宜,对此前的网络空间中利益格局形成了挑战,也正是因为如此,云计算成为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立法者和司法裁判所共同聚焦的中心。避风港规则滥觞于英美法,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以及是否得以免除侵权责任的重要尺度,其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对我国网络空间下的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权利的治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传统的避风港规则面对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型网路服务提供者时,已逐渐显露出疲态,除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共性问题外,具体表现为对主体地位判断模糊、对必要措施的设置不尽合理,以及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较为粗糙,等等。这些问题在近年来以“阿里云”案为代表的系列案件中暴露得尤为明显。面对新技术的进步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我们需要坚持“技术中立”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到法律实践对行业发展前景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强化对权利人既有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从而协调与维持各方主体之间脆弱而微妙的利益平衡关系。本文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认为:首先,我们应当回归到大陆法系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将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而非仅仅以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作为判断云计算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并且是否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判准;其次,在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施加注意义务时,应根据不同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IT系统层级中的具体问题,对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三类不同IT层级的云计算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分层治理,而非“一刀切”的进行整体要求;最后,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可以加强避风港规则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如诉前禁令等,在不伤及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技术特征与商业伦理的同时,也为权利人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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