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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是公司企业的商业文明在20世纪飞速发展的产物。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历史尚浅,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是近些年经济生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这一新的经济现象对我国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它突破了传统上单一企业的范畴,引发了很多对单一企业而言不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其所引发的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引导公司企业行为朝健康的方向发展,遂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目前我国公司改制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相互持股这种股权结构是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一种有益的形式。在我国,公司相互持股这种股权结构现已日趋普遍,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任何规定,对此应采取何种态度,是鼓励其发展还是限制其蔓延,这些都应该在理论上给出明确的答案,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本文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在相关领域的滞后,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予以深入研究,以合理规范和积极引导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经济实践,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使之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也为我国法律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的接轨与融合创造条件和空间。文章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概述,首先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将公司相互持股与公司转投资、关联公司进行比较。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进行了分析。最后以公司相互持股发生最为普遍的日本为例,介绍了公司相互持股的产生、发展及演变过程。第二部分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社会经济作用进行了一个全面的价值分析。运用辨证的思维,从正反两方面,评析了公司相互持股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主要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互相抑制分红要求,增加资本积累;稳定股权结构,防止敌意收购与兼并;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其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造成资本虚增,引发经济泡沫;使公司机关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机制失效;限制资本的合理流动,妨碍证券市场交易机制;限制市场竞争,诱发垄断;危及交易安全,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三部分对公司相互持股予以国际层面的考察。系统分析和比较法国、德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范。区分并总结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整体特点。第四部分对我国相互持股进行了考察。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相互持般的历史概况及其现状,然后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公司相互持股的规定进行了评析,着重指出立法不足之处。最后阐述国际经验对我国相互持股的立法有何启示。第五部分根据前文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规制的立法建议。建议采取“区别对待主义”,除有例外情况,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对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提出了限制相互持股比例,限制表决权的行使,设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建立与完善公司相互持股的配套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