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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争议问题是一项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题。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争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援引某一行政行为决定作为其主张权利的理由,而对方对该行政行为决定的效力存在异议,由此引发的纠纷。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中所涉及行政争议的处理模式,有如下两种:1.独立审查模式。其理论基础包括:(1)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独立,并且司法权有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权力;(2)司法自主性理论;(3)在我国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专门行政法院设置,我国只有单一的法院设置,人民法院无论审理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均是以人民法院而非具体审判庭的名义做出的,法院身兼民事争议的解决和行政争议的最终解决两种权力。其具体应用方式为:即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定该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但不在裁判中对行政行为决定的效力进行宣告;2.拘束力模式。其理论基础为行政行为决定对民事审判具有拘束力。除无效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拘束力,非由法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不能否认这一效力,因此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民事诉讼本身无权评判,只能通过行政救济的途径解决。因为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其无法评判,所以行政行为决定应属于民事裁判的依据。其具体应用方式包含五种子类型,即:(1)直接根据行政行为决定做出判决;(2)诉争行政行为已超过行政救济时效的,视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作为定案依据;(3)限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救济,逾期不提起的,视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作为定案依据;(4)诉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救济后,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等待就该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提起与完成,并以其结果作为定案依据;(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笔者所从事的是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遇到的许多案件,都存在此类问题。因此很有必要予以厘清,以指导今后的审判实践。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这一问题的内容和实质,引述了现今理论及实务界对此的两大分歧意见。第二部分则对两大分歧意见进行了展开讨论。首先分析各自的理论基础,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接着又分析了各自的具体操作模式,指出了各自的利弊。初步确立了独立审查模式的优势地位。第三部分则在前一部分的比较基础上,探讨了域外法治先进国家的做法,并探求其采取各自做法的原因,即各自所基于的法治国情。通过对各自法治国情与我国当前法治国情的比较,得出了取法乎中的结论。也同时印证了独立审查模式的定位于此相符。第四部分则对独立审查模式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运用案例佐证,把在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纳入到民事证据认证体系,即证明力评判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