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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原因之一是证人保护缺乏程序保障,本文特就该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力图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言献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健全证人保护程序的必要性。第一,将本文证人保护程序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使证人人身财产安全、名誉和心理健康不受侵害,各法律关系主体在证人保护的申请、受理和审批、执行等环节进行的各项诉讼活动及由此产生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点分析了我国证人保护程序立法中存在的条文粗疏、操作性不强、程序构建不完备、法律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等问题。第二,论述了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对促进证人出庭、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证人保护的申请程序。第一,证人保护的申请条件。论述了证人保护的对象除了现有规定外还应包括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害人、鉴定人,并进一步明确了“有必要保护”的7个具体事由;第二,阐述了有权申请证人保护的主体包括四类:证人、近亲属、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侦查机关,法院;最后,明确了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终止后均可以申请证人保护,申请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第三部分论述证人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第一,论述了以“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国安和军队保卫部门为辅”的原则确定受理和审批机关;第二,明确了受理和审批的形式和期限。一般案件初步调查期为七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一至七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答复申请人,重大刑事案件应先采取保护措施再进行程序申请;第三,申请不予受理和审批可通过申请复核、复议或申请检查监督等方式救济。第四部分论述证人保护的执行程序。第一,明确将公安机关确立为执行机关。第二,根据案件类型设定不同的保护期限,一般案件保护期限为五年以内;重大案件保护期限为五至二十年;累犯、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等案件则终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