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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 年我国政府采购在上海试点至今已近十年,几年中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例如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政府采购机构和队伍取得阶段性成果,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增强,并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比较落后、市场经济不够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面临着许多不同于发达国家的问题,供应商的管理在我国十分必要。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而仅凭法律法规又很难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处理,所以可以探讨在政府采购中如何发挥政府部门的经济调控作用,既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潮流,又能对供应商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全面完成政府采购任务。本文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分为三个阶段,前期是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中期是对供应商的评标管理,后期是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管理。资格管理可以提高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水平,有利于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同时又能限制存在违法行为的供应商的进入。文中运用博弈模型分析了利用中小企业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的可行性及实现办法。评标对供应商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环节,因此应足够重视,并与资格管理阶段相呼应。为此,本文作者根据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精神,提出了政府采购评标指标体系,并结合模糊学和决策论的基本理论探讨了模糊多属性群决策方法在政府采购评标的应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了,政府采购并未完成,还需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承诺,因此验收管理必不可少,而且是至关重要。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制度建设滞后,需要不断完善,同时还应加强验收工作的监管力度。本文是从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的角度研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较少涉及,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