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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案件事实的核心,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关键所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控辩对抗,落实人权保障有重要意义。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调查取证权,但是在立法上,辩护律师虽然享有自行取证权和一定条件下的申请调查取证权,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对此明确其内容以及具体操作的范围,针对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条件界限模糊,与之关联的权利存在瑕疵,再加上配套救济机制的缺位使得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本文通过对域外制度的借鉴和参考,拟从构建法院调查令制度、引进专门机构调查取证、构建刑事开示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关联权利、完善律师职业豁免权方面进行研究,以求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提供些许建议。本文除引言部门外共包括四章:第一章,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关键性作用为切入点概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涵义,内容;分析比较三大诉讼阶段中有关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在诉讼结构、被追诉人的权利、辩护方式三方面的差别;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最大的变化在于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调查取证,体现了司法制度的进步,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有效实施,构建控辩模式,实现程序公正,进而达到实体公正有重要意义。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我国的现状、问题,指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困境是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具体操作空间尚未明确,而与之关联性的权利存在瑕疵;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取证缺乏完善的救济性程序予以保障,刑法306条的规定更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重要原因。第三章,主要介绍域外两大法系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因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刑事诉讼中重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通过宪法赋予律师以强制手段调查取证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和救济制度的设计较为成熟;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因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对与之关联的会见权、阅卷权等制度的构建较为完善。总结两大法系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优缺点,并进行分析比较,从域外优秀制度中探索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和挑战风险的先进成果。第四章,针对调查取证权的现状以及问题,借鉴域外先进成熟的制度来完善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主要是构建法院调查令制度、引进中立的专门机构调查取证、构建刑事开示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关联权利、完善律师职业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