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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3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问题被史无前例地提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几千年悠久的封建历史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加上过去从苏联引入的对行政的“管理论”,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缺乏制约。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出现的腐败问题不能不说与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关系。笔者非常赞同,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必须要依法行政。本文将论述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次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没有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是空泛的,难以取得实效的。法律保留原则的运用不仅仅是限制行政权力,也防止立法权力本身的滥用。
本文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保留原则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学界对法律保留的一般认识,然后对理解法律保留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法律优先原则必须和法律保留原则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法律保留中的“法”是广义上的法;法律保留分为几个层次。
第二部分,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依据。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的理论依据和宪法的理论依据有着天然的联系。本部分将论证人民主权、法治、分权、人权保障是法律保留的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法律保留原则适用密度。法律保留原则在德、日等国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它诞生到现在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适用范围较之以前扩大了很多。从只适用干涉行政到授益行政,从一般权力关系到特别权力关系。法律保留原则对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此部分也介绍了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现状。
第四部分,要真正实现法律保留,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对立法权、行政权进行制约。通过对整篇论文的主要观点梳理,阐述法律保留原则在中国法制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和发挥巨大作用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