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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的概念从它脱胎之日起,就成长着主观与客观两种学说的对立。并且,在200多年的激烈讨论中,无论双方如何进行修正与改进,均未能逃逸于主观与客观这两种倾向。我国关于未遂犯的理论,学界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只有主客观相统一的修正犯罪构成才是未遂犯的理论基础,并由此推导出未遂犯的界定的相关问题。此观点听起来,似乎比较全面科学,但若仔细推敲,却发现这是一种毫无立场的、无法指导实践的理论。事实上,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表现形式,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主客观相统一形式必然表现为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文章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学界少有讨论的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未遂犯处罚的依据问题。文章引言部分概述了未遂犯理论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同时说明了文章的逻辑思路和写作方法。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未遂犯概述。该部分概括了未遂犯理论的历史嬗变及未遂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第二部分未遂犯的理论基础。该部分通过分析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与主客观相统一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出我国现阶段未遂犯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客观的未遂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向客观主义倾斜),同时分析了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即刑法处罚未遂犯的原因是未遂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未遂犯处罚依据,该部分试图回答未遂行为处罚的具体根据到底是什么。首先,回顾了未遂行为处罚的第一个根据,即损害原则,并指出一起作为处罚未遂行为的理由的不充分性。其次,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强调实害未发生的未遂行为的处罚根据应该建立在危险理论的基础上,最后,人格危险性和罪过是未遂行为处罚的主观根据,也是核心根据。第四部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该部分分析了限定未遂犯的经济学依据和法哲学依据,结合中外立法和理论,提出我国未遂犯的处罚范围:除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者以外,只有最低法定刑为3年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才能以未遂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