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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夫妻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之一,其现实的需求来自于家庭与其成员均具备交易主体资格而发生利益冲突的场合。既要避免因一方的不当行为通过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担而转嫁给另一方,也要防止夫妻二人利用共同财产制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非常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有关夫妻财产制转化的制度,是一种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的制度,它是婚姻当事人在婚姻中地位平等的变现,是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逐渐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的。本文以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制度构建为研究脉络,通过对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介绍和评析,论证了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定位,认为非常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中的定位应与通常夫妻财产制相对应,无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其他具有共同财产制因素的夫妻财产制,均可纳入作为非常夫妻财产制发挥作用的领域。在适用情形方面,归纳具有共性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的特定事由,并进行具体分析。在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各种事由中,“夫妻一方破产”在我国由于欠缺配套制度而无法适用,在未来条件具备时应作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适用的特定事由;分居在当事人双方能够证明时,应作为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特定事由之一;夫妻一方行为欠缺正当性则应成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特定事由;夫妻一方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时往往不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形之下亦应考虑如何维护该方财产权益。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启动机制可以划分两种类型,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宣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申请人包括配偶及其法定代理人、债权人和特殊机构。在宣告形式上可以选择公告、婚姻登记文书记载或公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即交易的安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在夫妻关系内部产生分别财产制的适用效果,在夫妻关系外部则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效力应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别财产制是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唯一结果,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可以通过在申请阶段作为申请人介入、在裁决后将结果公示和提起异议的方式加以保护。此外,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有生效和效力终止问题,也作为本章探讨的内容。最后,本文选取了三个与夫妻财产相关的制度,即分别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和婚内析产,逐一与非常财产制进行比较,梳理其不同之处,并就相互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观点。在以上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立法内容包括非常夫妻财产制的一般概念、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宣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效力生效和终止、对夫妻双方已取得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利害关系人异议以及公示制度。其中,在宣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及其终止方面,分别针对配偶一方、近亲属和债权人三种主体设定了不同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