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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其系一种事实状态。我国固有法中并无占有法制,占有制度是典型的继受法。《大清民律草案》为我国首次引入占有制度,但其未及颁行,清朝就宣告灭亡。民国初期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民事基本法,但其中仅给没赃物门及遗失物门之规定涉及占有关系的调整。大理院在当时制定法无法满足占有关系调整需要的情况下,通过民事判例,继受德国民法,借助现代占有制度原理,为民初构建起了系统的民法占有制度。本文以大理院当时的司法资料及适用条理为切入点,运用文献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民初民法占有制度的架构及内容予以还原,意在弥补当前法史领域对民初民法占有制度的研究空白。同时,文章也试图通过总结与分析民初民法占有制度的特点与成因,为未来我国民法典完善占有制度提供基本精神、规则设计及方法路径等方面的借鉴。
文章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民国初期民法占有制度的历史渊源。民初以前我国虽未建立系统的民法占有制度,但对与私有制相伴而来的占有关系,历经的两大社会阶段中都有所调整。在这段历史进程中,我国占有制度呈现占有主体范围扩大、占有客体类型不断丰富、占有实现方式不断多样、占有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发展规律。
第二部分还原民国初期民法占有制度的基本内容。民初民法占有制度体系下涵盖占有的含义及分类、占有的取得与消灭、占有的效力及准占有等四方面内容。第一,民初明确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支配,而且根据多样标准对占有进行了齐全的分类;第二,民初主要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分类下探讨占有的取得与丧失;第三,民初赋予占有推定效力、取得效力的同时,在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下讨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而占有的保护效力主要是通过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实现的;第四,民初设置准占有,对其参照占有规则进行保护。
第三部分总结民国初期民法占有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一是追求占有制度的正义与秩序价值;民初占有制度的正义价值主要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的,而秩序价值则是通过赋予占有以推定效力来实现的;第二是体系化的继受德国占有制度内容;民法理论上占有制度的组成,包含占有的含义及性质、占有的分类、占有的变动及占有的效力等内容。民初系统地继受了德国民法中占有制度的这些内容;第三是大理院判例补充占有规则的不足;大理院通过判例的形式创设新的占有规范,阐明了一些继受而来的占有制度内具体概念的真意,并且抽象出规范之上体现的构建民事占有制度的价值,补充了民初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调整占有关系时规则的不足。
第四部分探索民国初期民法占有制度的现代启示。第一是要注重发挥占有制度的效率价值;目前占有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应精准定位于贯彻物尽其用理念,发挥其内在的效率价值;第二是要丰富占有类型与占有效力规则;充实占有类型时,应建构间接占有与占有辅助人制度,拓展占有效力时,应明定占有的推定效力,承认占有的取得效力;第三是要运用民事判例以完善占有制度;在我国运用民事判例完善占有制度具有必要性,而且从占有判例的创制主体、创制程序、结构设计等方面入手,可以为民事判例完善占有制度提供可行路径。
文章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民国初期民法占有制度的历史渊源。民初以前我国虽未建立系统的民法占有制度,但对与私有制相伴而来的占有关系,历经的两大社会阶段中都有所调整。在这段历史进程中,我国占有制度呈现占有主体范围扩大、占有客体类型不断丰富、占有实现方式不断多样、占有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发展规律。
第二部分还原民国初期民法占有制度的基本内容。民初民法占有制度体系下涵盖占有的含义及分类、占有的取得与消灭、占有的效力及准占有等四方面内容。第一,民初明确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支配,而且根据多样标准对占有进行了齐全的分类;第二,民初主要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分类下探讨占有的取得与丧失;第三,民初赋予占有推定效力、取得效力的同时,在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下讨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而占有的保护效力主要是通过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实现的;第四,民初设置准占有,对其参照占有规则进行保护。
第三部分总结民国初期民法占有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一是追求占有制度的正义与秩序价值;民初占有制度的正义价值主要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的,而秩序价值则是通过赋予占有以推定效力来实现的;第二是体系化的继受德国占有制度内容;民法理论上占有制度的组成,包含占有的含义及性质、占有的分类、占有的变动及占有的效力等内容。民初系统地继受了德国民法中占有制度的这些内容;第三是大理院判例补充占有规则的不足;大理院通过判例的形式创设新的占有规范,阐明了一些继受而来的占有制度内具体概念的真意,并且抽象出规范之上体现的构建民事占有制度的价值,补充了民初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调整占有关系时规则的不足。
第四部分探索民国初期民法占有制度的现代启示。第一是要注重发挥占有制度的效率价值;目前占有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应精准定位于贯彻物尽其用理念,发挥其内在的效率价值;第二是要丰富占有类型与占有效力规则;充实占有类型时,应建构间接占有与占有辅助人制度,拓展占有效力时,应明定占有的推定效力,承认占有的取得效力;第三是要运用民事判例以完善占有制度;在我国运用民事判例完善占有制度具有必要性,而且从占有判例的创制主体、创制程序、结构设计等方面入手,可以为民事判例完善占有制度提供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