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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了家庭生活中的必需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私家车而代替坐公交车。伴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危险驾驶行为给人们的出行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危险驾驶行为,但作为一个全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在适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考察对象,找出危险驾驶罪在延边州.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对策,最终为危险驾驶罪在全国司法中的适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本章介绍了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现状以及研究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为危险驾驶罪概述。本章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立法背景、处罚规定和设立意义。意图通过对危险驾驶罪概述的介绍,使大家对危险驾驶罪有更深的理解,为下文提出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完善措施提供理论铺垫。其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从根本观念上将酒后驾驶行为犯罪化,其危险性得到足够重视,,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第三章为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对延边州在2011年1月一2014年12月发生的危险驾驶情况的总结分析,总结出危险驾驶罪在延边州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提出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不够完善。最后,通过对延边州关于危险驾驶案件判决结果的对比分析,指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配置不合理。第四章为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对策。本章针对上一章提出的危险驾驶罪在延边州适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要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地依靠客观认定标准。其次,要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配置。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处拘役,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相应的罚金;如果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扣1年以上3年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终身禁止驾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