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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刑律的儒家化问题,自瞿同祖先生上个世纪40年代《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出,在学界形成广泛共识,目前对此问题尽管仍有不同意见,但在一般通用教科书和法史学科的话语中被广泛采用。但什么叫“儒家化”?“儒家化”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什么?或者说“儒家化”是否应该有一个规范的和经验性的标准,目前学界尚缺乏专门系统的论证和研究。本论文一方面从鲁儒学和齐儒学的思想体系出发,一方面基于从汉到唐中国刑律的发展变化,对中国刑律的所谓“儒家化”这一概念问题进行了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尝试对中国刑律的儒家化这一概念或标准问题作出概括和定义。 本文形成的主要观点和结论是: 先秦儒学(孔、孟、荀)思想观念和主张的最集中概括是“仁、义、礼”。“仁、义、礼”是先秦儒家思想体系的核心或理论基点。所以,所谓中国刑律儒家化问题本质上应该是“仁、义、礼”这些儒家核心观念及其相关主张在中国刑律的发展和变化中逐渐贯彻和落实问题。“仁、义、礼”在先秦儒家看来,是“人性善”或人的道德属性的集中概括和体现,因而,中国刑律的儒家化本质上也可以概括为中国刑律“人性化”或说更加符合人性的过程。考量中国刑律的“人性化”过程,离不开以下要点:是否把人作为人而不是把人作为“物”等观;强调人性的践行是家国治乱的根本,君子的修身以及在人伦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实践是实现家国大治的基础;宗法家族内部的稳定是家国和天下稳定基础,寓家国政治于社会伦常生活之中;立君上之势,是为了保民安民,君也应接受礼法约束;君臣之间是由礼义道德规范的相互关系;德礼之治是为政之本,政刑是实现德礼之治的补助手段。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齐儒学,已基本脱离了先秦儒学的传承系统。虽然董仲舒名义上打着儒家的旗号,但董仲舒思想体系的实质是对齐学邹衍阴阳五行说的传承和发展。如果从董学一脉“齐儒学”的思想体系出发,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主要有三条:把皇权或王权神圣化并置于礼法约束之外;把君臣关系单向化和绝对化,臣下完全依附或顺从君主,把天下公权力完全归于君主或国王一人;按五行设官施政,这包括按五行相生相胜关系处理或规范国家权力或官僚体系,按五行的性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或国家权力的行使。可见,中国刑律儒家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