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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倪海清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抓捕之日起,围绕着倪海清是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论一直无有休止,一审判决犹如火上浇油,加剧了争论,二审终审判决却未能釜底抽薪般的定分止争。文章在详细阐述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控辩双方对该类案件的争论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对该案进行深入的剖析,并试着提出科学合理地解决该类案件的对策,以期对该类案件之正确处理有所裨益。全文共约一万九千字,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其争议焦点。该部分详细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控辩双方有关该案的争论以及一、二审判决,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案件所涉之药是否为假药;二是倪海清的行为是属于“生产、销售”;三是倪海清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四是判决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部分:倪海清案的法理分析。该部分紧紧围绕着案件的四个争议焦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假药”的认定标准。刑事法意义上的药必须具备药之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这也是药是否为假药的判断标准,但是,应该区分行政管理法规意义上的假药与刑事法意义上的假药,而区分的标准即为是否仅仅欠缺药之形式特征而无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未对涉案之药之成分及药性进行鉴定,不能断定该药是否为中草药,也不能断定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也就无法认定该药是否为行政管理法意义上的假药,抑或是刑事法意义上的假药。其次,文章分析了倪海清的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销售”行为。再次,文章分析了倪海清案的主观上是否为“故意”。最后,文章分析了该案的判决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倪海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也实施了生产、销售该药的行为,主观上也是故意而为之,但是因不能断定该药之真假以及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也就无法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由于无法断定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大小,也就无法认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部分:倪海清案的结论及启事。分析表明,案件之症结在于该药之疗效以及其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只有通过科学、合理、权威的鉴定才能够认定该药是否具有疗效,是否能够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及危害程度,从而才能对症下药,正确的裁判该案。由于没有一个针对该药的鉴定标准,所以此时就必须牢牢把握药的实质特征,从实验实践的角度来鉴定之。又由于案件已经终审,要重新处理该案,还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