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gjun_8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倪海清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抓捕之日起,围绕着倪海清是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论一直无有休止,一审判决犹如火上浇油,加剧了争论,二审终审判决却未能釜底抽薪般的定分止争。文章在详细阐述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控辩双方对该类案件的争论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对该案进行深入的剖析,并试着提出科学合理地解决该类案件的对策,以期对该类案件之正确处理有所裨益。全文共约一万九千字,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其争议焦点。该部分详细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控辩双方有关该案的争论以及一、二审判决,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案件所涉之药是否为假药;二是倪海清的行为是属于“生产、销售”;三是倪海清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四是判决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部分:倪海清案的法理分析。该部分紧紧围绕着案件的四个争议焦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假药”的认定标准。刑事法意义上的药必须具备药之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这也是药是否为假药的判断标准,但是,应该区分行政管理法规意义上的假药与刑事法意义上的假药,而区分的标准即为是否仅仅欠缺药之形式特征而无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未对涉案之药之成分及药性进行鉴定,不能断定该药是否为中草药,也不能断定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也就无法认定该药是否为行政管理法意义上的假药,抑或是刑事法意义上的假药。其次,文章分析了倪海清的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销售”行为。再次,文章分析了倪海清案的主观上是否为“故意”。最后,文章分析了该案的判决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倪海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也实施了生产、销售该药的行为,主观上也是故意而为之,但是因不能断定该药之真假以及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也就无法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由于无法断定其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大小,也就无法认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部分:倪海清案的结论及启事。分析表明,案件之症结在于该药之疗效以及其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只有通过科学、合理、权威的鉴定才能够认定该药是否具有疗效,是否能够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及危害程度,从而才能对症下药,正确的裁判该案。由于没有一个针对该药的鉴定标准,所以此时就必须牢牢把握药的实质特征,从实验实践的角度来鉴定之。又由于案件已经终审,要重新处理该案,还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路或铁路桥梁需要横跨河流或海湾,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深水基础施工。深水基础工程的成败和安全的决定性因素是
高校基建工作信息化管理并不存在自身特有的模式,是原有模式的信息化处理。本研究致力于弄清楚高校基建项目信息化管理模式如何实现,而非创建某种新的信息化管理模式。高校基
本文阐述了大乐山发射台的大功率分米波宽频天馈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其中包括建设背景、总体建设思路、系统技术方案、建设中注意的问题、测试技术指标及覆盖效果。分析了如何
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预告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披露方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和社会各方的重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管理
进入信息时代,多媒体技术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一方面,参观者不仅可以借助多媒体技术直观地了解相关信息,还可以互动的参与其中,充分享受多媒体这种具有多样性与集成性的信息载体带
聚众斗殴罪(本文以下简称“本罪”,但是目录和引言除外)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领导、指挥多人斗殴或者积极参加此类斗殴,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促进其回归社会,同时也是预防犯罪的手段。犯罪记录封存不仅仅是刑事司法中简单
生态系统理论是生态学最重要的支柱之一,随着生态系统理论的研究深入和范围拓展,对于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态系统的研究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自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改革开
根据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成立不可或缺的要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此外,有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行为人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