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公权力——民事执行权实现私权利的程序。为快捷高效的实现债权人权利执行机构只会而且理论上也只能从权利的外观方面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进行形式审查和形式判断。然而,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基于法定的权利公示方法而呈现的外观权利和实际的权利常常并不一致。而一旦两者不一致,执行机构基于形式判断所为的执行行为就是侵害第三人的实体权益的不当执行行为。“有权益,必有救济”,为给因执行机构不当执行而遭受实体权益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必须构建实体性的执行救济制度。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便是一种实体性救济制度。其是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执行机构撤销对该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作为执行程序衍生的诉讼,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于普通诉讼的一种新的特殊诉讼类型。基于这一逻辑判断,本文以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理论和实务相结合以及法解释学等方法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特殊程序问题与要求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阐述分析。文章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章,11万余字。正文第一章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理基础予以了分析。在该部分,笔者的结论是:不可避免的不当执行行为是设置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实基础。而诉权保护理论和审执分离的原理则是构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正文第二章是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执行救济程序的关系的阐析。对于该诉的性质,介绍了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性质存在的形成之诉说、给付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等不同学说,对这些学说观点进行了评析,着重阐述了笔者的认识——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合成之诉。对于该诉的功能,简述了其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制约监督和其协调国家民事执行权和第三人权利的力量对比关系,平衡保护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功能。至于与其他执行救济程序的关系,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解决执行过程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异议的专门程序,不得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正文第三章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诉的构成的特殊问题进行考察。分析了第三人之诉的原告、被告、不为被告的执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以及不同情形下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共同诉讼类型,论证了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事由、诉讼期间和适用范围。正文第四章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对程序的特殊问题与要求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内容广泛涉及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审理程序、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及其效力等多个方面。正文第五章在上述充分的理论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