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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引起了行政合同争议的不断出现。在行政合同理论研究上,学界对其界定、特征和分类方法等许多问题还存在分歧。在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完善的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借鉴、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指出了我国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现存的缺陷,提出了部分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简单阐述了行政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分析了研究行政合同及其争议解决机制的背景和意义,提出了研究方向的四个方面的理论依据。在第二章,论述了行政合同从普通的民事合同中分离的必要性,在前人对行政合同的界定的基础上,作者对行政合同重新进行了界定,从主体上认为行政合同应包含三种形式,即行政主体和其他行政主体,及行政主体和其所属的下级机关和公务员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属于行政合同。本章重点分析了行政合同在主体、目的、法律关系、合意性、行政主体的优益权及内容等六个方面的特征。在本文的第三章,作者概述了西方国家行政合同的分类方法,建议我国在对行政合同进行分类时,借鉴德国的分类法,把行政合同分为“对等合同”和“不对等合同”,并对实践中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作了简要叙述。文章的第四部分,对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主要特征、应具备的功能进行了分析,概述了法国和德国两个主要发达国家的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并着重讨论了我国的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指出我国目前诉讼外救济和诉讼救济途径不畅通的主要原因。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作者指出了我国当前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缺陷,认为缺陷主要表现在: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归属有争议、行政救济途径不畅通、实践中行政合同争议的适用不规范、行政诉讼的单方性限制了部分行政合同诉讼解决机制的实施等四方面。同时提出了完善其体系的几点建议:一是建立统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将行政合同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同时允许适用部分民事诉讼规则;二是增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赋予行政主体参加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三是加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合同诉讼的案例指导,统一全国行政合同案件审理标准。并对行政合同诉讼构建中的调解、和解、审理期限和诉讼时效、侵害公共利益的诉讼和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几个重要部分作了详细地论证。最后论述了完善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妥善路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