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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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成为犯罪主体在理论上源于民事立法领域对团体人格的确认,但该主体人格在两大部门法领域的构成和地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国家在民事立法上承认法人地位而在刑法上却迟迟未予规定。刑法上确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传统刑法主体理论需进行重构,从自然人一元主体刑法向自然人、单位二元主体刑法转变。本文第一部分简介中外几种主要的单位刑事责任理论,笔者在对其进行比较综合分析,认为单位人格刑事责任论最具说服力。单位因具有独立的单位人格而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自然人在单位人格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基础。以单位人格理论作为单位犯罪刑事归责的理论基石与分析视角,一方面有利于构建独立的单位犯罪主体理论体系;另一方面,能为单位犯罪主体内部结构的厘清、主体范围的界定及单位刑罚体系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本文第二部分以单位本体论作为研究视角,对单位内部结构进行剖析与厘清。单位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要源于单位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单位整体性人格,然而,单位这种的独立的整体性人格也离不开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体人格。个体人格完善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单位人格的完善与否。因此,厘清单位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关系对研究单位犯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本文第三部分以单位人格内涵与法律特征作为基准点,通过分析论证,对几类典型而又有争议的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特别对“一人公司”及国家机关的刑法地位进行再认识。“一人公司”虽在民商法领域承认法人主体资格,然而,其在刑法领域不具备单位人格的整体性特征而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国家机关同样因不具备单位人格的法律特征,以及在司法操作上的不可行性而否认其犯罪主体的资格。本文的第四部分探讨单位犯罪主体刑罚配置制度。我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存在着罚金刑不完善、刑种单一等问题。笔者提出,改革罚金制,由无限额罚金制转为普通罚金制或比例罚金制;通过借鉴国外法人犯罪的刑罚方法,增设资格刑、社区服务、保留观察和公布不利信息等刑罚制度。一个完善的刑罚体系需要多样化的刑罚方法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进行有机的组合,形成主附刑相互配合、重轻刑互相衔接的整体。单位犯罪刑罚体系有别于自然人犯罪刑罚体系,构建独立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最后提出研究单位主体问题的重要性,指出本文研究的价值所在,呼吁完善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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