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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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度立法规划,以取代现有的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为彻底肃清新中国成立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而创立的。发展至今,劳动教养已成为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辅助措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其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虽然,劳动教养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这一制度本身存在很大的历史局限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立法活动中对人权、程序正义和公正等问题的重视日益加强,劳动教养在合法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批程序上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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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出发,对中西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沿革及公民私有财产基本内容做以简单介绍,阐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加强行政法律保护力度的重要意义。文章同时论述了我国目前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现状,并说明进行全面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应遵循的原则。针对现状及行政法律保护原则,笔者从行政立法、执法和救济三个方面就当前如何健全完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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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良法之治为着眼点,在对我国相关基本法学理论检讨和对法治现实中的困惑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明确公法与私法相区分的原则,厘清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界限,以防止公权力对私域的侵犯,培育私权意识与私法观念。同时,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现象作为行政法与民法的衔接进行简要阐述。就法律基础理论而言,我国学界在一些根本法律问题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通说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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