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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第一、二批自贸区的相继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已成为金融发展的新引擎。2017年3月,国务院又印发关于辽宁、河南、浙江、陕西、湖北、重庆、四川7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并于同年4月1日挂牌。至此,中国自贸区建设正式迎来3.0时代,对于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也随之凸显。离岸金融业务能更好发挥各自贸区独特的地缘优势,促进自身及周边地区的发展;“一带一路”战略为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然而,我国自贸区现有的离岸金融法律规制尚不够健全,尚待建立和完善。本文以此为背景,以我国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从一定理论高度讨论离岸金融业务法律规制现存的不足,进而提出我国离岸金融业务规制的法律建议,这对于我国自贸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规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整理我国自贸区内现有政策法规,结合域外相关法律监管制度,寻求完善我国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法律规制的可借鉴之处,就我国现行离岸金融业务监管作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当前我国自贸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制现状出发,通过梳理现有政策法规,重点总结离岸金融法律规制的不足,在借鉴美、日、英、俄等国离岸金融监管成功经验的同时,对我国自贸区的离岸金融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可行对策。鉴于我国自贸区内离岸金融业务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的差异性,相应的法律监管模式也应具有针对性。先行发展的上海自贸区应以打造金融中心的标准进行规范,采取有限的渗透模式,而后来设立的各自贸区应给与绝对的保护,采取内外分离的监管模式。同时,在宏观层面,应通过完善离岸金融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加快出台配套的制度规定、设立专门的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合作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证自贸区内离岸金融业务在法律规制下实现良性发展。